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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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加强涉爆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技能的审查,认真搞好企业内部的培训,对未取得资格证的涉爆人员,及时报送公安机关组织培训。
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6、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岗位职责(含仓库负责人、经理、安全科长)1、公司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上岗,是公司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储存、押运、爆破及安全防范要求。
3、负责对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驾驶员和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爆破器材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存库“四防”和库区“六防”落实到位。
4、加强各类涉爆岗位人员的管理与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内部人员不发生爆破器材外流、丢失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盗抢案件和爆炸事故。
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提出建议调离。
5、对管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涉爆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培训会,研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第三条、爆破员岗位职责
1、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上岗,是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按规定程序审批、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并准确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签字。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携带。
5、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规定,起爆过程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网络连接和起爆符合要求。
爆破后及时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
严禁违章操作。
6、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接受安全员、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爆破器材和爆破环境,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
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实行全过程管理,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如数退回库房。
不得转交、丢弃、私存、销毁或买卖转送他人。
7、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押运员岗位职责
1、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运输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运输的特殊要求。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监督驾驶员严格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线路、行车速度行驶,中途住宿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在指定地点停车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押运,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到达运输目的地,应认真核对爆破器材品种和数量,搞好交接签字。
5、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对押运员、爆破员申领及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批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生产所需相符、对爆破员使用过程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清退数量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建议。
5、对爆破现场的安全条件、炮眼深度、装药量、使用炮泥充填、起爆数量、残盲炮及现场的安全警戒,实行严格监督。
确保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保证安全。
6、负责对爆炸器材出库、入库、领取、清退手续的检查和监督,对使用的爆破器材质量进行安全把关。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各种作业。
7、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值班巡守人员岗位职责
1、值班巡守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仓库区安全防范直接责任人。
2、坚持24小时全天候双人值班,提高警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确实做好防盗、放火、防破坏工作。
值班期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安全防范。
3、坚持出入库查验,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要验明证件,及时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进行登记。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服装进入雷管库。
4、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库区符合“四防”,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对库区围墙、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电视监控和报警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予以修复,不得拖延。
发生盗抢和丢失案件、事故,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汇报公司领导、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10”。
5、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搞好交接班。
下一班未接岗,本班不得离岗。
第七条、爆破器材驾驶员岗位职责
1、爆破器材驾驶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运输过程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3、协助押运员做好爆破器材装卸全过程和爆破器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保证运输车辆良好状态,不驾驶病车、故障车从事爆破器材运输,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得运输。
运输途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运输途中保持安全速度行驶,不得饮酒、酗酒,不得擅自改变行车时间、行车路线、不得在城镇或居民稠密区停留,中途住宿应协助押运员搞好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发生。
第八条、保管员岗位职责
1、保管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器材在本单位储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熟悉国家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构造和规定的储存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器材储存的特殊要求,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容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严禁与其他物资混存、严禁发放过期失效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4、熟悉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POS机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出库、发放和清退工作。
发放爆破器材,由纳入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地专职爆破员凭IC卡领取,做到“人、证、岗、卡”相符,按规定时间完成数据信息上报和录入工作。
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因操作不当导致不能使用或发生账物不符,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严格依据《爆炸物品领料单》,做好爆破器材的发放工作。
及时将爆破器材入库、出库的品种、数量及时填写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督促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签字。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手续不全,未输入民爆信息系统的,未及时进行登记的,爆破器材未分开携带或非专职爆破员领取的,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或入库。
6、严格遵守出入库清点、登记和检查要求,每次爆破器材出库、入库都要及时登记,每日进行一次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每月进行一次月结,做到爆破器材每月入库数、出库数、库存数账物相符。
如有不符,应认真核对,并及时公司领导汇报便于向公安机关报告。
7、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
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8、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
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
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3、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
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
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
出库后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
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
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
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
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
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第十条、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