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95226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docx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doc

居住证明-证明范本

第一篇: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兹证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起任职于本公司,现担任(部门)(具体职务),另该员工住公司提供宿舍(宿舍地址):

单位地址: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办公固话):

日期:

第二篇:

居住证明

居住地证明

兹证明_______女士/先生是我**街道**辖区居民;详细地址_*********。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物管或居委会盖章)

20**年**月**日

经常居住地证明

常住地证明

兹证明(借款人)__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配偶____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长期居住于_______市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____(楼盘名)______号_____幢____单

元____楼____号。

特此证明

物管公司(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方式:

(现场/电话)

复核日期:

年月日

第三篇: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兹证明住所为公司提供,地址为。

(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四篇: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件号码现居住在公司,地址为____________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有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部门联系人(签字):

单位部门固定电话:

月日

第五篇: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

________________先生(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入住我居住区至今,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其现在居住地址。

特此证明。

电话:

年月日

居住证证明-证明范本

第一篇:

居住证证明

居住证证明居住证证明

办理居住证证明

兹证明,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自年月在我院工作至今,请予以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保卫科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

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

四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

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

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七条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自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因遗失、损坏等申领、补办新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情况、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服务和就业扶持;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按规定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等服务;

四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依法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疫规划服务;

七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的,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九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按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十二依法参加居住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有关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户口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的使用、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娶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使用居住证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居住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信息系统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及数据库,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相互联通与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更新、交换等制度,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

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逐步实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个人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居住证号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

前款规定的视读信息和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及遵纪守法情况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他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居住信息的采集,真实、准确地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查询本人居住信息,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服务。

发现有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个人或者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相关变更手续的;

二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未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与流动人口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与流动人口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情况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的;

五出租、出借居住证的;

六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对违法所得和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