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跨区县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工作规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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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行业用语应当坚持“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原则,除相关规定列为禁止性用语的,都应允许企业使用。
超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申请行业用语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列入国家工商总局《新兴行业企业登记试行意见》中所确定的“新兴行业名称行业用语”。
(二)列入市局“新兴行业(产业)动态目录”的行业用语。
(三)申请使用未纳入上述范围的行业用语的,不应简单答复申请人不予办理,可请其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新兴行业用语的说明文件,或提供有关学术研究文献。
名称登记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研究,及时了解新兴行业(产业)知识。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名称登记中遇到申请人提出新的行业用语,确属不好把握的,应即时请示市局登记注册部门研究。
二、实施以“分局直核为主、市局复核为辅”的企业名称核准制度
(一)分局直核的范围。
市局按照行业确定分局直核范围,凡使用在名称登记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由分局直接核准。
市局将逐步扩大分局直核范围。
(二)分局直核的方式。
1.企业名称登记核准工作应遵照《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分局名称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上报分局名称核准人。
分局名称核准人依法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2.联合使用“市+区(县)+街道或乡(镇)+“经营者姓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有形市场内使用“市+区(县)+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市场名称本身含有行政区划的,可省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区县行政区划内查无重名即可核准。
此类名称可以实行名称核准人直核制。
(三)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和培训机制。
对区县分局直核的企业名称,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的数量不少于该区县分局名称数量的10%。
发现明确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以及易引发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予以纠正。
对区县分局直核企业名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不当名称的数量、名称核准时限、名称问题的处理方法、市局12315和市政府非紧急救助转办单反映的问题情况。
为保证名称核准原则统一、标准一致,市局登记注册部门定期开展名称登记工作业务培训工作。
各区县分局登记注册部门组织好工商所名称登记业务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名称争议处理问题。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名称登记开放式、跨地域工作模式”后,企业请求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被争议名称的核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三、调整名称登记档案管理模式
名称登记档案电子化扫描环节前置,实现全市范围可查询。
名称登记纸质档案不再归入企业登记档案,由各登记科建档、保管并按时清理。
名称登记档案的存放、保管、清理工作,可以商请同级档案部门给予指导。
(一)扫描。
1.名称登记档案扫描程序嵌入“金网名称登记管理系统”。
名称登记材料扫描应当与名称登记信息录入同步进行,最迟应于《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
2.上报总局登记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于取得总局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
3.因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登记机关核发《名称核驳通知书》的,应将《名称驳回通知书》一并扫描。
4.跨区调整、补发、延期、注销的企业名称档案应即时扫描。
5.含有副卷的企业名称应当将副卷一并扫描,并在名称登记管理系统中加以标注。
(二)建档。
1.名称登记档案自《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部门建立临时档案集中存放。
2.涉及跨区调整、补发、延期、注销的企业名称档案由上述事项的名称登记机关建档保管。
(三)查询。
1.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金网名称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名称登记电子档案。
2.查询副卷电子档案的,应当经市局名称核准人授权。
(四)清理。
1.该名称已办理主体登记注册的,其档案保管期限为自名称核准之日起1年。
2.核发《名称核驳通知书》的企业名称,其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3.该名称未能办理主体登记注册的,其档案保管期限按以下要求确定:
(1)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登记注册的失效名称,其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名称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申请名称注销的名称,其登记档案保管期限至名称注销之日起6个月。
4.保管期届满,由名称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清单,打印后对照清理相应名称档案。
涉及多个档案留存机关的名称档案(如核准、调整、延期分别在不同登记机关办理的),超出上述保管期限的,根据清单分别清理。
5.名称档案电子数据不得清理。
四、优化金网名称登记管理系统
(一)金网名称登记管理系统增加名称档案扫描、查询功能。
名称电子档案应当是名称数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在金网名称管理系统中增加“总局核准日期”录入项,录入总局直接核准名称的核准日期,而“录入日期”记录录入金网的日期,名称有效期以总局核准日期为准计算。
由登记机关逐级上报的变更名称,“上报日期”应记录名称变更申报机关的受理日期,名称有效期按总局核准日期为准计算。
五、实施工作要求
(一)整体规划,稳妥推进。
这次名称登记工作改革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审核原则和业务程序上做了很大的优化和调整,内容复杂,涉及面广,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立足实际,稳妥开展。
(二)转变理念,换位思考。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上下沟通,横向互动,切实从便利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及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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