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修订2014)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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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运部营运发展处,训练处相关人员,各、办事处营运经理、督导、训练、厨务等人员,以及下辖各直营单店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每周制定的排班表安排作息时间。
第七条考勤方式
公司总部、大区、办事处及各直营单店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不定时工时制除外)。
1、标准工时制打卡时间:
每个工作日打卡2次,即:
按早晚上、下班工作作息时间各打卡1次。
2、综合计算工时制打卡时间:
按照各单位规定执行。
员工月考勤结算时间:
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若遇节假日则应提前1个工作日。
第八条打卡管理
1、凡属公司总部及各单店员工(不定时工时制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作息时间打上下班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
2、若因客观原因,员工确实无法打卡(如:
停电、打卡机出现故障等),应到指定处签到,并由指定考勤员将考勤签到记录提交至负责人处核准备查。
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需离司外出处理公务,离司前、回司后可不必打卡。
但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备;
若员工外出公务时间需超过半天(不能打上、下班考勤卡者),须填写《派工申请单》(详见附表1),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本人力资源部门或指定的考勤员核准备查;
当日内无法及时提供《派工申请单》的,须在24小时内完善,否则视为考勤异常。
第九条请假管理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早退、旷工,有事应事先请假,并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无论请事、婚、产、年假、考试、补休等假期,均应提前(至少1天)填报《员工请假审批单》(详见附表2),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经人事核准人同意后,方能休假。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休假。
3、员工需续假,应在假期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核准人同意后,方能续假。
遇特殊情况无法书面续假,可先以电话告知续假,在上班后当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考勤管理
1、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各大区、办事处人事及各单店指定人员负责其下属员工的考勤管理,即:
员工的月考勤输入(考勤软件)及各类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保存考勤原始资料单据等,以便备查。
2、各办事处下辖单店的员工考勤应由所在单店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每月填报《员工月考勤统计表》(详见附件3),经所在单店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办事处人事统一汇总,作为当月员工薪资福利及其它费用发放的重要依据。
3、公司人力资源部、各大区、办事处人事或单店指定的考勤员应随时掌握其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发现员工请假手续不完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督促并纠正,对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反映,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4、各项考勤资料需备档一年。
第三章假期规定
第十一条法定假
凡公司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11天假日:
1、元旦:
1天;
2、春节:
3天;
3、五一劳动节:
4、国庆节:
5、中秋节:
6、端午节;
7、清明节:
1天。
第十二条婚假
1、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内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5天。
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外增加晚婚奖励假10天。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则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期。
2、婚假应于领取结婚证后12个月内一次性休假。
3、员工享受假期,应提前向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结婚证》(原件),经核实后,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后,方可享受。
4、婚假期含法定假日。
5、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婚假。
第十三条产假
1、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范围,顺产给予产假98天,难产可增加15天;
晚育(晚育年龄:
女24岁以上)可增加20天。
待产假期可提前休,但应与产后的假期合并计算。
2、已婚女员工采取节育措施,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给予3天的节育假,否则,应视为病假。
3、已婚女员工流产:
妊娠不满4个月者,可休产假15天;
妊娠4个月以上者(含4个月),可休产假42天。
患宫外孕的,可休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但不享受与工作出勤相关的其他福利和费用报销(如电话报销、伙食补贴等),不享受绩效等奖金。
5、已婚女员工享受以上假期,应向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身证明、流产、安环节育等相关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享受。
5、产假期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四条无薪事假
1、员工请事假,假期最低期限为半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
2、如员工发生突发事件,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应于24小时内电话告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经同意后,方能休假。
且上班当天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事假不含法定假、休息日。
第十五条病假
1、员工请病假,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药处方、发票等证明材料。
若员工急诊或其它原因,不能提前请假(续假),应于24小时内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且上班当天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病假期最低限为半天。
2.病假期限:
(1)凡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
(2)正式员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3)凡签订《劳务协议》的员工,病假医疗期累计不得超过15天/年。
3、员工病假期限满或在病假期限医疗终结,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须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等级,并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若经查实,员工病假有弄虚作假行为则视为旷工处理,严重者应予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5、病假期含休息日、法定假。
第十六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料理丧事,给予3天丧假。
若员工兄弟姊妹、(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料理丧事,给予2天丧假。
2、员工享受丧假,凭医院开据的《死亡证明》和本人与死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
3、丧假须在亲属死亡7天内有效,并一次休完。
否则应作员工自动放弃处理。
4、丧假期含休息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补休假
1、凡员工延长休息日的加班,均可作为补休存留。
若员工需补休时,应填报《员工请假审批单》,按请假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补休。
2、补休假可冲抵病事假,最低冲抵期限为半天。
补休假必须当年休完,若确因客观工作原因,员工当年不能休完,可延长至次年,但必须由人事核准人批准,方能实施。
3、补休假期不含法定假、休息日。
第十九条年假
1、员工从入职之日起,在本公司服务期届满一年,均可享受带薪年假,标准如下:
(1)本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5天年假;
(2)本公司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10天年假;
(3)本公司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15天年假。
※年度内享受其他任何类型带薪假期累积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假。
2、外派员工:
公司正式员工(不含见习生、实习生、试用期员工)被公司派往入职地外的地区工作,异地到入职地的单程路途按长途交通公告时间在4小时以上且在异地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路途交通费用报销,报销标准为工作地至探亲地直线路途往返交通费用(火车硬卧、动车二等车厢或四折以下(含四折)含税机票)。
探亲本着婚前探父母,婚后探配偶的原则,员工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则不再享受探亲路途报销福利。
一年内因公需要在入职地停留30天及以上,或因公累计回入职地4次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补助待遇。
员工探亲可使用年假或累计补休假冲抵。
3、年假必须在当年内休完。
年假可冲抵员工病、事假,假期最低期限为半天。
4、年假不含法定假日、休息日。
第二十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并被当地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者,应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假期期间,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及绩效奖金。
第四章请假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按人事核决权限报批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迟到:
凡员工上班超过工作作息时间(15分钟内,不含15分钟)到岗,则应视为迟到。
第二十三条早退:
凡员工在工作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内,不含15分钟)离岗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脱岗等,均视为早退。
第二十四条旷工:
经查实,员工有以下情形者均可视为旷工:
1、员工无故不按规定履行或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续假)手续;
擅自离岗或不上班者(旷工天数按缺勤天数计算);
2、员工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视为旷工1天;
3、早退15分钟(含)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视为旷工1天;
4、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早退2次者,则视为旷工半天;
5、经查实员工假期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按员工假期天数计算旷工天数)。
6、旷工属严重违纪,旷工半天,记小过一次;
旷工一天,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处罚尺度标准:
1、迟到、早退扣款10元;
2、旷工半天(含)以内,扣款50元;
3、旷工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除扣除当天本人薪酬及福利外,另扣款50元,并以此类推;
4、正式员工连续旷工两天,或者全年因旷工累计记大过两次,试用期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5、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即:
有旷工、严重过失行为(属公司《奖惩制度》严重过失条款规定范围)、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者等都将被取消年终奖资格。
6、凡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不真实反映员工出勤,经核实有弄虚作假或对违纪员工不予纠正或处理等,应追究其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失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员工假期超过以下规定天数的,其所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1、试用期员工月累计事假天数达5天及以上者;
2、凡属劳务协议员工(指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用工等)月累计事假天数达10天及以上者;
3、员工超过规定病假期限,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经培训或调动岗位后,仍无法开展工作者(属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六章假期待遇及待遇结算
第二十七条法定假、年假、婚、丧、补休假:
按本人岗位薪酬及各类津贴和福利费的100%计发。
第二十八条产假: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