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工作中的作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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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工作中的作用Word格式.doc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及危害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

简单而言,洗钱是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

洗钱活动起源于上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一名黑手党的成员通过经营一家洗衣店,他将非法所得混合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物而获得的收入中,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缴纳税费后,他的非法所得便成为其合法收入。

由此产生了将犯罪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加以隐瞒掩饰,并使之合法化的特殊犯罪形态—洗钱。

世界各国司法官员和刑法学家对洗钱犯罪有着不同的认识,进行过不同的概括,一致比较认同的洗钱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

犯罪者将其非法所得的资金或财产,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渠道,转换成来源合法的财产,以掩盖其犯罪性质,逃避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定义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对各国的金融、经济、政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危害。

第一,洗钱危害社会安定。

根据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与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犯罪密切相关,比如,走私、贩毒、贪污腐败等犯罪密切相关,洗钱犯罪能否得逞,最关键就看犯罪分子能否保住犯罪所得的大额资金并且不被发现。

洗钱活动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犯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

洗钱造成大量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不但损害社会公平,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而且破坏了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洗钱危害经济安全。

洗钱往往造成大量资金外逃,包括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全。

比如在中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根据统计的资料显示,中国的“资金外逃”数额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列居世界第四,而且,洗钱往往涉及的资金数量大,流动方向没有规律而言,通常会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严重的话会引起金融危机的爆发。

对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家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第三,洗钱动摇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

从表面上看,在洗钱的过程中,由于被“清洗”的非法资金大量流入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的存款增加,并且为洗钱者提供服务无疑会使金融机构获得利润,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为了增加竞争力,加大吸储量,往往在不深入查清存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前提下违规吸储,从这一方面讲,洗钱对银行具有巨大的诱惑力。

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信用是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生命线”,是金融机构在市场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如果某金融机构被发现参与洗钱或者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会使公众对该金融机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

如果被金融监管部门按金融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处以警告、罚款、停业等惩罚,其后果对金融界的信誉及负面影响更不可低估,最终危害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良好声誉。

第四,洗钱危害每个人生活。

由于洗钱活动并不会针对哪个特定的受害者去实施,也不会直接地侵害到人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大家会有一种错误认识:

洗钱者失败还是成功,与自己无关,惩罚他们是国家的事。

但是如果有一天你发现,你所在的小区里某个茶庄其实是一个洗钱机构,进进出出的都是毒贩子、黑社会甚至恐怖分子,你还会对此漠不关心吗?

如果有一天你被公安机关调查,因为你的身份证被人盗用并用来洗钱,你还会觉得洗钱与自己的生活无关吗?

这些并不是不可能发生,洗钱会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定,进而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所以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提高全社会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才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力,不再出现人们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洗钱无动于衷的怪事。

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核心作用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反洗钱工作的前线,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最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情报信息机构充分利用网络式金融服务网点作为反洗钱的基础

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洗钱犯罪具有特殊性,洗钱犯罪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其结果或者犯罪危害很难为人直接感知,因此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很艰难的。

洗钱犯罪主体(自然人、法人)利用网上支付等进行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并得到受利益诱惑的专业人士的协助,隐蔽性越来越强,执法机构很难直接通过监控犯罪主体来发现洗钱线索。

但由于存在现金流通限制,绝大多数的“黑钱”都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间流转并留下记录,因此,可疑支付交易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监测资金交易的异常变动成为发现洗钱线索的最重要的途径。

金融情报信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情报网点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向司法部门提交交易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有利于司法部门掌握犯罪证据、抓捕、起诉、惩处犯罪分子。

(二)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反洗钱工作能切断洗钱的流程链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二是离析阶段,三是归并阶段。

放置阶段是指把非法资金投放到经济体系中,主要是金融机构;

离析阶段是指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但是资金的非法性得以掩饰;

归并阶段是指将被清洗的资金获得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切断非法资金划拨和转换交易,建立存款实名制、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情报信息监测系统,提高监测分析洗钱资金的能力,加强反洗钱工作检查力度,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在制度上能做好预防洗钱犯罪的外防和内控

目前金融机构都已经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

例如,单位在开立账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就应当认真审核这些法定的证明文件,只有文件齐全,符合开户要求的单位才能开立账户。

又如,遵守实名制度,个人在存入和提取大额现金时,金融机构掌握大额现金的存取业务。

因此,金融机构可以在单位内建立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可以任命本单位专职反洗钱人员、对其他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适当增加对新老客户的谨慎度、对交易进行主动监控以识别复杂交易。

总之,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反洗钱活动,有利于打击我国反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

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种反洗钱行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隐蔽性、低风险和高收益性、极强的跨国流动性、较强的专业性的特点,反洗钱工作对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很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难

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最容易查到的问题就是反洗钱要求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存留不齐全。

客户身份识别在实践操作中是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中《四十条建议》中对客户身份了解的明确要求,是开展反洗钱的基础条件之一。

在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确定和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确定客户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由于目前的伪造技术非常先进,造成在基层反洗钱客户识别中,难以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的现象非常普遍。

银行业目前使用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虽然可以有效识别身份证信息真伪,但却无法控制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证作案的情况。

(二)缺乏信息子资源共享机制

反洗钱是个繁杂而系统的工作,而且其与业务为互为表里。

由于公安、司法、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反洗钱几乎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其次,由于在反洗钱业务方面对外涉及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及时沟通;

对内涉及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无法检测、分析等,必然导致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迟滞,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狙击洗钱活动。

(三)缺乏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目前,在与客户建立业务或者进行交易时,缺乏客观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然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根据反洗钱的黑名单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业特点来确定具有操作性的风险等级,需要有相对长的一段时间来探索与试验才行。

(四)交易监管难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洗钱等犯罪行为呈现严密的组织性和隐蔽性、极强的跨国流动性、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造成对交易的监管难度非常大。

比如在银行业都实现了通存通兑,洗钱者利用本地分散存入现金,异地集中支取现金或分散支出现金,或在异地柜台取出一部分、ATM自动取款机取出一部分,以及通过本地或本网点分散存入现金,异地或其他网点转为定期储蓄存款,让银行部门难以防范。

而且银行资金账户的开立不受限制,客户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资金账户。

特别是大额和可疑资金检测、跟踪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如证券业交易流程复杂,由开户(包括银行资金账户、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注入资金、购买股票、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等组合,交易中还有可能涉及转托管、委托交易、股票过户等情况;

二是交易涉及三个账户,即银行资金账户、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

这些都增加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检测、跟踪难度。

(五)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

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金融机构都十分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反洗钱岗位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其主要精力投入在日常性工作,阻碍了对反洗钱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更不用谈具备涉及保险、证券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员,对大多数人而言,反洗钱还只是停留在字面理解上,缺乏实际操作和实战经验。

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准确分析、准确判断,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这项工作更多的出于一种应付性、形式性的被动形态,难以达到主动、深入状态。

四、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对策

(一)学习国内外金融机构应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

因为反洗钱工作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种困难,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二:

第一,根据国内金融机构普遍的反洗钱能力和目前法律的基本要求,进行反洗钱工作。

具体而言,就是学习掌握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高度重视和严加防范洗钱罪中规定的行为;

依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反洗钱工作。

有的研究者认为目前我国实际上已经拥有了一系列反洗钱工作的制度,例如,根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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