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分红改革存在的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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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大专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本毕业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20年月日
目录
1、国有企业分红改革的现状……………………………………………………4
1.1国有企业分红比例上调…………………………………………………5
1.2国有企业上交的收益流向………………………………………………5
1.3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发展、解决历史包袱、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还
需要扩大投入………………………………………………………………………5
2、国有企业分红改革中存在的问题……………………………………………5
2.1分红率低,收缴的分红收益规模极其有限……………………………5
2.2“取之于央企,用之于央企”……………………………………………6
2.3国有企业收益如何使用………………………………………………6
3、国有企业分红改革的看法和建议归纳……………………………………6
3.1确定合理的分红比例……………………………………………………6
3.2上市公司国有红利上缴之后,红利使用去向的合理与否最终关系到这项制度成败……………………………………………………………………7
3.3规范国企红利收入的使用……………………………………………7
3.4推行国资经营预算……………………………………………………7
4、国企分红的重要意义………………………………………………………8
参考文献 ………………………………………………………………………8
致谢…………………………………………………………………………8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2009级财务管理二班秦阳
[摘要]2007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国企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结束了国有企业十多年不分红的历史结束,国有企业分红正式实行。
分红收益是国有资本收益的重要来源。
本文就国有企业分红改革后基本情况进行阐述,总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分红改革
国有企业由于并非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
其经营受到政府等其它非市场主体和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其行为具有特殊性。
自分税制改革进行之时起,国有企业就一直遵循着“税后利润作为国家再投资留在企业内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的原则,不分配红利的行为模式。
进入2000年国有企业总体利润总量增长迅速,因此大量未分配利润在整个国有企业系统中长期积累,为使这部分利润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
政府开始重新考虑国有企业的红利分配及使用问题。
2003年作为国有企业股东代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7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其与国有企业的财政分配关系逐步稳定。
国务院确定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8%的综合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划分为三类。
一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如烟草、石油等,上交比例10%;
二是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如钢铁、电子等,上交比例5%;
三是国家政策性企业,如军工、转制科研院所等企业,暂缓三年上交。
国企分红改革后经过三年试行,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其中资源类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中央企业收取比例由5%提高到10%,军工科研类收取5%。
1、国有企业分红改革的现况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开始试行。
国有企业开始按照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8%的综合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划分为三大类。
国有资本收益怎么收,收上来怎么用,对于发挥国有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哪些意义,受到社会广大关注。
1.1国有企业分红比例上调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其中资源类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中央企业收取比例由5%提高到10%,军工科研类企业收取5%。
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归属少数股东收益后才是可供国有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按照公司法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才是企业上交资本收益的基数。
从2006到2009年,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平均约为利润总额的45%。
2010年国有企业利润总额1.1315万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621亿元。
据国资委测算,2011年收取的2010年度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总收入约为600多亿元,超过10%。
1.2国有企业上交的收益流向
2010年底,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已上交的2006—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共1686亿元。
这些收益主要用于以下五方面:
一是支持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支出221亿元,占13%,包括国产大飞机、第三代核电等;
二是支持国有企业重组支出908亿元,占54%;
三是支持国有企业灾后重建支出305亿元,占18%;
四是支持国有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出249.7亿元,占14.9%;
五是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2.3亿元,占0.1%。
国有企业留存收益再投资,转化成更多的国有资产。
按照国务院决定,国有企业上市股份的10%转让给社保基金。
2009年底,已经有1561.26亿元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划归社保基金,占全部社保基金财政性收入的41%;
“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股减持转入社保基金589亿元,成为社保支出的重要资金来源。
1.3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发展、解决历史包袱、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
还需要扩大投入
首先是国有企业担负着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任,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巨大。
比如,石油后续资源的勘探和接续,大规模的电网建设和改造等,每年都需要大规模的投入。
2009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3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净利润的3.9倍。
其次是国有企业历史负担较重。
近年来,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社会、冗员安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负担等巨额费用,据估算,仅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费用就高达1000亿元左右。
此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方面需要投入很大。
2、国有企业分红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分红率低,收缴的分红收益规模极其有限
国有企业这几年分红率通常在5%至6%之间,非常低,覆盖面更低。
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只规定了5%有99家企业和10%有18家企业两档分红率,另有32家国企暂缓3年上交,2家粮棉收购企业免交,8家不参与试点。
而国际上的常规是,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都有分红,国企平均分红率为20%至50%。
收缴的分红收益规模极其有限。
2007年583.5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388.7亿元。
2010年则预算数为421亿元。
而同期央企税后净利润分别为:
7476亿元、5221.4亿元、7023.5亿元,2010年的将肯定高于2009年。
而全国国有企业在2007年至2009年的实现利润更高,分别为16200亿元、12079.8亿元、13392.2亿元。
国企分红改革几年仅收取几百亿元红利,分红收益低。
2.2“取之于央企,用之于央企”
国有企业所收的红利,通过预算支出又回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所收的红利并没有转化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仍然是只在国有企业圈内循环。
2007年至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预算支出分别为572亿元、547.8亿元、873.6亿元、440亿元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而这均属向国有企业的再投资,未能转入能惠及普通民众的一般公共预算。
2.3国有企业收益如何使用
国企红利用于完成企业的改革重组,投资于国企研发领域。
国资委收了红利,很大一部分并没有缴给财政部,无法使这些红利变成公共财政。
人民才应该拥有这些红利的最终收益权。
既然红利是作为公共财政存在的,那么,如何使用就必须符合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
任何人都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收入,国企预算体系是公共财政里面的一个子体系,国企红利使用经过全国人大的预算程序批准,才能保障国家预算体系的完整性。
4.国有企业治理不健全导致分红水平低下。
大规模留存利润为企业产业扩张提供了资金,但企业内部资本配置无法像从金融部门获得融资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核监督,很可能影响投资效率。
如果企业的成长和盈利前景并不乐观,公司治理也不健全,在企业内部配置资本的效率可能非常低,这时,将部分利润分给股东反而会提高配置效率。
另外,缺少严格的审核监督也很可能导致企业投资行为与经济周期同步而不是反周期,使得整个经济更容易出现大起大落。
5.国有企业平均薪酬远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
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维持在3.3倍左右,行业间差距最高达到了15倍之多;
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相差20多倍,少数金融国有企业高管的年薪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多倍,而个别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多倍。
中央企业的高管们的质疑,但绝大多数社会家庭收入和绝大部分国企,尤其是央企高官们收入上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的天壤之别却是不争的事实。
即便在部分国企内部,其聘用的农民工和所谓的“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的差别也是天壤之别。
3、国有企业分红改革的看法和建议归纳
3.1确定合理分红比例
我国国有企业分布的范围比较广,发展情况各不一样,分红政策的制定应根据其不同的分类处理,是为了服务人民的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可以要给以相应的补贴;
而在竞争性领域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包括一些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则必须上缴红利。
从企业制度形态上看,已完成企业改制和主辅分离的国有企业应优先列入名单。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毕竟多年没有上缴红利,习惯于使用留存利润进行投资,因此可以在一些收益较高的垄断性行业先做试点,循序渐进。
在试行阶段,分红比例不宜很高,如果分红比例过高,对企业的竞争力会有影响。
同时,尽量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考虑,短期内可以先规定一个大致的比例范围,如30%。
40%。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行,国有企业收缩到一定的数量以后,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分红比例。
虽然一对一谈判的成本较高,但不会导致鞭打陕牛、企业隐藏利润。
3.2上市公司国有红利上缴之后,红利使用去向的合理与否最终关系到这项制度成败
国有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其经营状况直接
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