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期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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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一天至三天(不含)以内的,有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三天(含)以上,部门负责人审批,总经理签发;
第五条:
假期种类
本公司规定员工休息休假(不含工作日下班后休息)项目有:
公休日、法定休假日、调休补休假、婚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病假及医疗期、公伤假、事假、特殊休假。
除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特殊休假外,其它假期均需员工申请办理。
1、
法定休假日为有薪假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节日,均按办公室通知进行休假。
2、
调休补休假为有薪假
员工在公休日或法定休假日因工作未休息而需要在其它日期休息称为调休,因加班而需要用休假相抵称为补休;
3、
婚假为有薪假
凡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办理好结婚登记的员工,可请婚假三天;
属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可请婚假十天。
员工申请办理须提供结婚证书,婚假逢公休日不予补假,但逢法定休假日可予补假。
5、
丧假为有薪假
凡是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者,给予丧假3天;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及亲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2天。
6、
产假为有薪假
产假为女性员工因生育所享受的有薪假,申请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政策。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育一胎增加十五天;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及宫外孕的,给产假30天;
(4)、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及宫外孕,给产假45天;
(5)、申请产假须附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流产的须附区级医院证明。
7、
计划生育假为有薪假
办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规定,包括晚育假、人工流产假、引产假、结扎假或带环假等。
(1)、
晚育假为一次性假,指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给予假期十五天;
(2)、员工申请人工流产假、引产假,在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失败的情况下,按郑州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计划生育;
(3)、申请以上假期须附区级医院证明;
注:
未婚员工不享有以上假期。
9、病假和医疗期
(1)、员工申请病假须附区级医院证明和病历卡,全年累计病假以30天为限,超过30天,按事假处理;
(2)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较长时间(连续一个月以上)治疗休息,可申请医疗期,同时须附区级医院证明和病历卡,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期。
(3)员工病假期间或医疗期期间,病假月累计一天,不扣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以基本工资计发病假工资;
全年累计超过20天,年终奖金减半;
全年累计超过30天,本年度无年终奖金;
(4)员工试用期内病假累计10天以上,需延长相应的试用期天数;
(5)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复工时应有试工期。
连续病假满3个月不满4个半月的,试工期为1个月;
连续病假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3个月。
试工期内因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应当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10、公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定后,可请公伤假。
11、事假
(1)、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员工可请事假,事假以半天计算;
(2)、员工事假月累计事假一天,不扣发工资和补助;
超过上述规定,每增加一天加扣一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
(3)、员工试用期内事假累计10天以上,需延长相应的试用期天数。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本年度无年度奖金、予以免职或解雇处理;
12、特殊假期
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义务所需的必要时间。
员工凭有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即可享有公假。
(2)、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员工,在每年开斋节的当天,给予公假1天,逢节假日不予补假。
请销假规定
第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1、一天至三天以内(不含),部门负责人批准;
2、三天(含)以上,部门负责人同意,总经理批准。
3、负责人以上级员工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事假、病假(非医疗期)
员工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送交办公室考勤管理员记录备案。
2、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医疗期、公伤假
员工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办公室考勤管理员审核,报分管经理核准,总经理批准,办公室考勤管理员记录备案。
3、调休补休假、特殊假期
员工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休假单或补休单,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送交办公室考勤管理员记录备案。
第八条:
其他
1、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规定相悖时,以国家或地方规定为准;
2、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制度即应作修订;
3、本办法经各部门代表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审定、执行。
(注:
以上假期但凡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均按事假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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