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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政府依托乡(镇)经营管理站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o“三资”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权限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三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

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

禁止坐支、挪用。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位或个人临时借贷资金时,应当事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

禁止先使用后入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会计人员应当开具由县农业委员会经营管理站监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人员印鉴,并与实际金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

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

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和开户银行进行对账。

实行会计委托的,还要与乡.(镇)会计中心每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和库存现金数额。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采取工作岗位“不兼容”职务措施,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分离,禁止自办自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在办理财务支出审批时,应当统一使用市农业委员会监制的《晋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以下简称《财务支出审批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禁止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姓名及时间。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劳务都必须取得有效发票。

禁止使用虚假票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民主理财组长、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审核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

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完成民主理财和支部、村委主任审核审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报账。

(九)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对《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准予入账”,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注意见,由会计服务中心接收做账务处理;

未经审核通过的,会计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处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并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实施。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审议通过。

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不得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金的性质不能改变。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根据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和现金出纳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的,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巴准确、清晰记载资金收付情况。

禁止随意互相拆借、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五)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对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应当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银行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当分别保管,总会计负责保管印鉴,出纳员保管银行支票。

(六)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安全措施,大额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防止资金丢失或被盗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全体成员公开。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禁止假公开和拖延公开。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等内容。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应当按月逐笔逐项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在下一月的上旬完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应当经村务公开监督组审核并加盖村务公开监督组公章或由村务公开监督组负责人签章。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当在财务公布栏内进行,有条件的村可以通过电子屏、互联网、报纸等形式公开。

(六)村纪检小组应协调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定期评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

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

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资

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批、审核、记账、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支票、印鉴应当分别保管,资金收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

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超过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的,一律采用转账结算。

一般情况禁止大额使用现金结算。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当建立《现金出纳登记薄》,做到曰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清查。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保管员,明确保管员的职责,保管员应当对集体所有的库存材料、物资、产品、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保质负责。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

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纳入账内核算的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当专门登记,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资产台账。

(一)《固定资产登记台账》。

台账内容应当包括:

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oi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二)《产品物资材料登记台账》。

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三)《债权债务登记台账》。

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行资产评估:

(一)对外投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时;

(二)对外出售、出让时;

(三)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时;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合并或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施j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前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要入档保管。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

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

(2)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和条件,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应当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3)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的形式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并报县“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鉴证。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履行承包、租赁、入股、

出让、出售合同,确保承包金、租赁费、出让金等及时足额入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风险预案,加强资产监管,一旦出现风险,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参与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合作经营的,应当加强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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