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推荐国际金融服务行业一带一路分析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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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性金融要义12
3、开发性金融业务主体13
4、开发性金融产品种类15
三、投资思路和重点企业简况17
1、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走出去”现状18
2、工商银行:
亚太地区布局完善23
3、中国银行:
国际业务领先银行24
4、建设银行:
基建传统优势银行25
5、农业银行:
境内西部地区优势银行26
6、交通银行:
以国际化和综合化为战略26
我国近年提出“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本质为互联互通、互利共赢。
目前海上丝路(一路)依然繁忙,但陆上丝路(一带)却基本荒废。
因此,战略的重点是重振陆路。
结合经济规律来看,启动一方经济首先需要打造贸易中心,而这又需要大规模前期开发。
开发性金融将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而国际化的大型商业银行也将参与其中,不同程度受益。
重振陆路需遵循“贸易-物流-金融”的经济规律。
陆上丝路自中世纪晚间因战乱等因素而荒废。
根据一般经济规律,剩余产品的发生导致交换(贸易),贸易范围扩展至异地或外国产生了物流,在此基础上再产生金融。
重振陆路,首先要打造贸易中心,一方面可通过开发中亚油气等资源,使之成为重要商品集散地(周边是生产地),另一方面可发展欧亚高铁,使中亚成为交通要冲。
但不管哪种途径,均需大规模前期开发(资源开发或交通等基建开发)。
金融服务主体是开发性金融:
由“一带一路”战略所处阶段决定的,前期金融服务主要是开发性金融。
待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参与才会愈加深入。
这一阶段,业务主体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开行等)、专项基金(丝路基金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亚投行等)、商业银行(主要是国际化水平较高的五大行)。
业务产品种类则包括境外投资或承包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专项基金的直接投资、国际银行业务等。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经济规律
1、“一带一路”战略构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9月访问哈萨克斯坦期间首次提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后于10月访问印度尼西亚期间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
随后,这些构想被提炼为“一带一路”,用以概括沿线各国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
“一带一路”分别代表陆上丝路和海上丝路。
古时我国与海外开展贸易的丝路,大致有三条:
西北丝路(又分为南中北三支线,由西域通往波斯、阿拉伯、欧洲)、西南丝路(由云南通往南亚、东南亚)、海上丝路(由明州、泉州、广州三大港出发,通往东洋、南洋、西洋)。
此次“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较古时新增一条北方丝路,即从北京出发经莫斯科去往欧洲。
而古时的西南丝路未纳入此次“一带一路”,而是另外作为中印缅孟经济走廊战略。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本质是互联互通,并在此基本上达到互利共赢、共同繁荣,带动境内沿线省份和境外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他中印缅孟经济走廊战略、中巴经济走廊战略、东北亚经济整合战略等也是同理,共同构成我国“互联互通”大国战略。
而自大约中世纪后期始,陆上丝路因战乱等因素而中断,海上丝路重要性提高,尤其是近代西方开创大航海时代后,海上丝路愈加繁忙,而陆路基本荒废。
因此,目前现实中只有“一路”依然繁忙,“一带”则已沉寂。
所以,“一带一路”战略的关键点是重振陆路。
而这需要遵循经济规律。
“贸易-物流-金融”的经济规律
如何重振荒芜多年的陆路,我们需要结合人类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简言之,生产力发展产生剩余产品,可用于交换,从而产生了贸易;
剩余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交换从本地扩展至外地甚至外国,所以有了物流,带动贸易沿线发展;
而与贸易伴随的,则是金融服务的起源与发展。
从经济史来看,自从有了剩余产品,就有了交换,也就是贸易,人类因此从农耕经济中发展出商业经济(用于交换的产品被称为商品)。
随着商品越来越多,贸易范围也从本地扩展至外地甚至外国,为实现这种远途的交换,需要运输商品,于是产生物流。
而随着贸易规模、范围的扩大,各类金融服务需求随之出现:
异地贸易需要汇兑,跨国贸易还需要货币兑换,汇兑商手中沉淀资金(汇兑在途款)的出现使其有可供放贷资金,而专业商人、专业制造商出现后(此前人们只是把过剩的自产产品用于交换),也有信贷需求。
金融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当地会形成金融中心。
因此,“贸易-物流-金融”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普遍规律。
这规律外在表现为,世界交通要道上的贸易中心,往往也会发展为金融中心,比如近代的例子佛罗伦萨,以及现代的例子纽约、新加坡、香港、上海等。
“贸易-物流-金融”这一链条的起点,是首先要成为贸易中心,起码要有一定量的贸易活动。
要成为贸易中心,有两种途径:
一是它成为重要商品集散地,其背后有一片广袤的腹地从事商品生产,比如上海(古代是明州,即宁波),背后是中国最为富庶的江南,古代是丝绸、陶瓷、茶叶等主要出口品的生产基地,现今也是出口导向型制造业的密集分布区(所有这些商品需要通过贸易中心对外销售);
二是它占据交通要冲,比如新加坡、香港,贸易物流需在此停留转销。
3、实施“一带一路”的关键是创造贸易中心
由于正式的“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尚未公布,因此我们结合上述经济规律,对“一带一路”的实施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大航海时代之前,陆路是主要物流方式,驼队背着商品行走于中亚的绿洲之间,绿洲据点因此发展为繁荣的商业城市。
这些繁华随着航海时代的到来而谢幕,目前国际大宗物流主要采用海运。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海上丝路一直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但陆上丝路目前已基本荒废。
可是,目前欧亚之间的海运路线,有几个关键要冲(海峡、运河)被西方国家掌控,在战略上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因此,重振陆路有战略上的考虑。
如何重振古代陆上丝路的繁华?
首先要让沿线主要结点重新成为贸易中心。
前文已经述及了贸易中心的两种产生途径:
或者使之成为重要商品集散地(周边则是生产基地),或者使之成为交通要冲。
前一种途径,需要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利用当地的资源禀赋,成为某些大宗商品的生产基地。
比如,中亚国家油气资源丰富,据报道,中亚五国已探明石油储量421亿吨,天然气209万亿立方米,经过有效开发有望成为商品输出地。
而我国也恰好需要增加能源进口国数量,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因此,可以说是一拍即合。
后一种途径,要让中亚国家成为交通要冲,则需要高铁等现代陆地交通的发展,最终使其运输效率(通盘考虑成本、耗时、安全等因素后的综合效率)显著高于海运。
这取决于高铁在欧亚高铁计划(对应西北丝路)、泛亚高铁计划(对应西南丝路)的实施,使沿途国家成为中转站点。
但不管哪一种可能,前期都需要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包括资源开发(使之成为商品输出地)、交通(使之成为交通要冲)等基本建设等。
而这种开发建设可能不是沿途几个小国家所能承担的。
我国有实力完成上述开发,而且从经济角度而言是合算的,因为我国是重振陆路的重大受益国。
陆上丝路重现后,我国主要受益来自:
(1)使中西部偏远省区从内地变成开放前沿,带动其经济发展;
(2)中亚沿途地区可以成为我国商品出口地与资源进口地,带动国内出口产业的发展,解决能源来源国单一的问题;
(3)出口商品以更高效率运送至中东、欧洲等地区,进口也同理。
因此,前期开发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首要任务。
大规模从事海外开发,需要金融、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支持。
技术支持包括高铁建设、基础建设、资源开采等方面,将由国内大型基建、装备、油气企业承担,这一点与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所提的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相吻合;
安全支持则需要在必要时通过军事行动来保障。
本报告则主要聚焦于金融支持方面,即大规模海外开发过程中的金融服务。
我们首先需要指出,由于战略前期为开发阶段,这决定了首要的金融服务只能是开发性金融。
“一带一路”前期开发的金融服务
1、金融支持的整体框架
“一带一路”金融支持的整体框架体现在2014年12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之中。
该会议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推动稳增长调结构促升级。
会议确定的措施包括:
(1)简化手续:
便利外汇境外投资,简化企业和银行境外发债、上市、并购以及设分支机构;
(2)鼓励融资:
包括银行对重大装备设计制造的金融支持,利用外汇储备、政策银行、社会资本等支持企业“走出去”;
(3)其他跨境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信息、法律、领事等政策服务体系。
概括之,就是一方面扩展金融企业的境外融资渠道和服务网点,另一方面运用多元化渠道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提法:
(1)鼓励境外融资。
包括企业和银行境外发债、上市等。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仍然不高,LIBOR(3M)依然在025%左右,我国同期SHIBOR却在5%以上,差异较大。
而我国整体主权负债率也不高,在60%左右(政策性银行债券一般被视为主权负债),因此仍有空间募集廉价的国际金融市场资金,用于前期开发;
(2)运用外汇储备。
目前国家外汇储备高达39万亿美元,规模过大,大比例投向美国国债等,收益有限,国内也长期在讨论扩展其运用范围,可用以开发“一带一路”。
2、开发性金融要义
前文已述及,由“一带一路”战略所处阶段决定的,前期首要的金融服务只能是开发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是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政府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开办的金融服务。
与更为初级的政策性金融相比,开发性金融力图通过对市场的开发和建设,最终实现经济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而政策性金融一般被视为政府财政的延伸,弥补市场缺位,并不考虑经济可持续性)。
在开发性金融所处的阶段,市场尚未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还不能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因此需要政府依靠国家信用,通过融资推动相关项目和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前期需要开发性金融介入,从事境内外路段的经济开发。
而后才会进入市场化运行阶段,各类实业、金融业的市场主体届时再参与。
3、开发性金融业务主体
目前,到境外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前期开发,有可能负责融资业务的主体包括:
国内政策性银行:
主要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我们预计它们是“一带一路”前期开发阶段金融服务的主力,它们在对外项目融资方面有丰富经验。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专项基金一般由国家出资(外储资金、财政资金或政策性银行资金),同时还能吸收其他资金,并由政策性银行管理。
如2014年5月福州市政府、中非发展基金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设立的海上丝路基金(总额100亿元),以及2014年11月创设的丝路基金(据报道将由央行牵头,中国将出资400亿美元)。
我国已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经验,比如此前国开行已经设有中非发展基金,据报道,目前(报道日为2014年10月22日)资金规模达到了50亿美元,实际投资24亿美元,且已带动中国企业对非投资150亿美元。
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2014年10月,中国、印度、新加坡等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共同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11月印度尼西亚加入),法定资本1000亿美元(其中中国出资500亿美元),主要专注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建开发,“一带一路”在其支持范围之内。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参与。
国内商业银行:
理论上商业银行并不从事开发性金融。
但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力雄厚,并有政府背景,有可能适度参与部分已具备商业化水平的开发项目。
商业银行还能从事项目开发的上下游业务,包括为装备制造企业服务等。
同时,海外网点较多的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常规的国际银行业务,比如结算和贸易融资,以及财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