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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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不作为登记事项。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行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任命、聘任或委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须经代表表决权的董事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通过具体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若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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