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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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医务处门诊办公室监管。
住院医学诊断书及医学出生、死亡证明书有医务处监管。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上报医务处。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处。
九、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严禁涂改、伪造。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门诊疾病诊断书与住院疾病诊断书不能混用。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医务处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十一、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XXXX中心人民医院医务处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