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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商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

(2)第三种商:

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他们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等活动。

(3)第四种商:

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财产保险、旅店营业、饭店酒楼、戏剧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

(三)商法的概念1、概念: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分类

(1)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包括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商法广义上的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狭义上的商法指商事私法:

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

(2)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前者规定商事交易的基础条件和手段;

后者规定交易本身的法律。

二、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为权利法,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复合性(兼容性)第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特征私法:

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公法:

公司登记、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申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

第二,任意法与强制法相结合大量任意性规范:

经理人的设置及其职权的限制,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的计算,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特约条款的订立。

不少强制性规范:

商主体的组织与财产状况,票据的种类及票据行为、企业破产的清偿次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险。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又是最为严格的。

第三,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商法中的程序规范最为典型的就是破产程序。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第一,组织法:

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募集股份和公司债的手续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公司机关的召集程序及议事方法。

第二,行为法: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抗辩、追索保险损害赔偿、重复保险分摊比例、保险金计算证券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船舶拖带、碰撞、共同海损、理算规则3、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第一,商法的产生时,海商即有强烈的跨国性。

第二,现代商事关系尤其是电子交易,客观要求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否则就会在经济全球化之中被淘汰。

第三,从各国立法来看,商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强。

5、进步与变动性第一,随一日千里的商事活动而不断发展海商到陆商;

传统商到现代商;

身份到契约;

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第二,商法修改频率最高。

德国商法典自1897年颁布到现在,修改了50次,涉及100多个条款。

各国公司法修改的频率则更高。

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有1990、1993、1194、1997、1998、1999、2000、2002这8次修改,几年几乎是年年修改公司法。

我国台湾公司法自1929年以来,历经12次修改。

其中2001年的修改涉及235个条文。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等在商法的语境下同样适用引例:

快餐店旁经营花圈妨碍他人经营2001年,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的位置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

李坚则门庭冷落,生意无法继续下去,他于是决定改开花圈店。

因李坚对周林生意红火有气,便在开店后,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饭店相邻的一侧。

周林发现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这边,使来店吃饭的客人不致直接看到摆放的花圈。

但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屋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周林的生意日渐萧条,遂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影响其正常经营,要求法院判决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李坚已经妨害周林的经营,构成侵权!

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时效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4甚至2个月时效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时效保险金请求权通常短于民事时效2、交易定型化规则

(1)交易形态定型化:

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2)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交易客体的商品化。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股票、公司债券、票据、保险单、载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

4、行为的要式性交易方式定型化:

格式合同、招标、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款式化等,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准则主义:

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进行设立登记。

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分散规则保险法中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等。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

(1)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强行法规则。

(2)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商业税收、账薄、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

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公司设立条件、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法限制。

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出具空头支票时,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公示主义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主要包括:

登记公示: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上市公告、财务报告等的公开和备置公司债募集办法的公布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

外观法理英美法:

禁止反言,或者“禁反言”。

主要有:

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

表见经理人、表见董事、表见股东的责任;

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引例:

百乐门公司不能依“内部协议”正名上海华山路307号的全部公房由百乐门公司下属正章洗染工厂租赁。

1987年12月26日上海市财贸办批准,百乐门公司与佳城公司在此旧址修建静安综合服务楼。

1988年静安区财贸办批准,将其定名为白玉兰饭店。

之后,百乐门公司与宝成公司组建了白玉兰饭店筹建处,并以该筹建处名义2次获得建行贷款125万。

1989年,静安区引进外服公司参与白玉兰饭店投资,静安区用宝成公司名义与外服公司签约。

8月24日签订的合同和章程约定,宝成公司占40股份,外服公司占60股份。

百乐门对区府行为有异议,1990年4月区财贸办召集宝成公司和百乐门公司协商,并获协议:

白玉兰饭店合同中属于宝成公司的权益,由宝成公司与百乐门公司共同承担。

宝成公司已经投入的125万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其余也由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1990年10月20日,宝成公司和外服公司组织董事会,百乐门公司委派的毛伸媚也是董事成员之一。

1990年12月25日,该楼正式登记为静安商楼。

经验资,注册资金640万,外服公司投入384万,宝成公司投入256万。

营业后,自1992年起获利,到1997年,宝成公司与外服公司均依据章程领取各自的收益,宝成公司也按照与百乐门公司的协议共享收益。

从1998年9月1日开始,百乐门公司先后要求宝成公司和外服公司解决其在静安商楼的法律地位。

1999年3月25日,静安商楼董事会以受宝成公司债务影响以及商楼设施需要改造为由,决定1998年的利润暂不分配。

百乐门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

一审法院认定,隐名投资协议有效,且隐名投资事实为各方所明知,判决宝成公司在静安商楼中40股份的1/2归百乐门公司。

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认为,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宝成公司和百乐门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百乐门公司要求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4、严格责任主义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主要体现为: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共同签章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即便是不可抗力所致,也应该承担。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1)主要体现为:

权利能力平等交易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地得到保护

(2)主要问题差别待遇:

红帽子、假洋鬼子(张利钿,中国著名“假洋鬼子”的主角,导演了施恩奶粉的虚假宣传)现象不公平竞争:

行政垄断,2、诚实信用原则

(1)帝王条款:

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性的控制作用。

(2)当事人斟酌交易习惯,依诚实与信用的方法,互为交易,以维持公平。

(3)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法均有体现。

引例:

GM风险管理计划与商业道德GM雪佛兰牌汽车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从后面被撞击,就可能发生爆炸。

成本收益核算:

油箱爆炸事故损害赔偿费用为每车2.2美元,要解决这个问题,每车要8.59美元。

GM保留风险。

1993年圣诞夜,母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

醉酒司机驱车80110公里/小时,与该车后部相撞,6个人受重伤,4个小孩严重烧伤。

审理过程中,成本收益核算被揭出来。

GM辩称,醉酒司机超速行车应该承担责任,何况70年代的绝大多数车均是这样安装油箱。

陪审团:

GM应承担责任,判令赔偿49亿美元(1.07亿赔偿金,48亿惩罚性赔偿)。

GM上诉,惩罚性赔偿减至10.9亿美元。

受害人律师指出:

若是没有陪审团让其对应受谴责的行为承担责任之风险,GM和其他汽车厂商不会将乘客利益置于首位。

3、情事变更

(1)意义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事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使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将该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使交易得到公平。

(2)表现为:

货物有暇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赁物部分灭失者,承租人得按灭失的部分请求减少租金。

保险契约成立后,如危险减少时,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

第三节民商立法体制,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商法部门的独立性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2、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

公平;

商:

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

平等主体;

商人(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伦理性条款;

技术性条款,对两种立法体制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二、民商分立体制又称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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