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学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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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类别

三环路内(平方米)

三环路外(平方米)

低层建筑

1500

2000

多层建筑

3000

5000

高层建筑

5000;

周边无整合

条件的,为3000

8000

注:

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门卫(收发)室;

市政设施;

物管用房;

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垃圾站等。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30%

交通枢纽、市场、仓储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商业

≤25%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m2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m2)

机动车(辆/每户)

自行车(辆/每户)

别  墅

≥2.0

A≥180

1.5

1

90<

A<

180

0.7

60<

90

0.5

60

0.3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餐饮、娱乐

办公楼

0.4

商业场所

3

体育馆

2.5

20

影剧院

15

展览馆

1.0

医 院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0<

α<

6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

间距按表4-6控制。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4.0

高层主要朝向

15.0

高层次要朝向

0.2

6.0(≤9层的居住建筑)

9.0

非居住建筑

6.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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