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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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三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副职级人员),由公司纪委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
公司基层管理干部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委或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7.公司认为其它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公司会议或公司纪委根据信访举报、平时考察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提出诫勉谈话名单。
(二)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进行谈话的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期满考核。
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意见,书面报公司纪委。
在诫勉期内,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解除诫勉建议;
没有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
(四)建立诫勉谈话档案。
干部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做好诫勉谈话材料的整理,统一建立档案。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实施部门应提前做出诫勉谈话的计划安排。
(二)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谈话人应根据谈话对象所涉及问题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谈话重点。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得把举报信件或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让其阅看。
(五)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被谈话人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六)被谈话人不得探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必须现场书面记录谈话情况,经本人核实后签名,由进行诫勉谈话部门存档。
(八)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九)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党组织研究处理。
(十)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其他事项。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XXXXX公司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记录表
谈话人
(职务)
谈话对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内容:
被谈话干部汇报和表态的内容:
记录人签名
谈话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