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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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

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

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

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同还约定:

康奥特

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

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

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

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

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

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

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

)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

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

“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02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

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03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

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gt;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2008年9月25日

篇二:

a公司

(注:

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b公司

被申请清算人:

c公司

应为被强制清算的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清算组对c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a公司、b公司与d公司、e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c公司应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但在判决生效后,d公司、e公司一直故意阻挠c公司正常清算

开展,c公司至今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

截至目前,尚没有c公司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故申请人作为c公司的股东,特向贵院依法申请由贵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a公司(盖章)申请人:

b公司(盖章)月

篇三:

申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xx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xx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一:

……………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

**。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

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年月日

&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二:

强制清算公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658字)&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

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

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年12月20日解散。

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

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

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三:

强制清算申请书&

(525字)

被申请人:

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

王登山,董事长。

翟虎渠,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

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

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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