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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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样本文档格式.docx

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情况;

评议、监督企业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4、选举、罢免权。

选举、罢免参加平等的职工方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5、依法赋予权。

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组织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会前要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4、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要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征集处理提案制度

提案是职工群众通过职工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聪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搞好职工提案的征集和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填写、收集提案表;

2、分类整理登记;

3、批转有关部门实施和答复;

4、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在职代会上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情况。

民主评议制度

1、民主评议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和企业行政、工会干部组成。

3、被评议的干部认真写出个人总结,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然后在职代会上作述职报告。

4、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展开民主评议,一般采用书面和座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

领导小组对评议的情况认真核实。

5、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与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干部的意见,被评议干部制订个人整改措施。

平等协商制度

1、平等协商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领导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商谈的行为。

2、平等协商坚持平等、公正、合法、合作的原则,工会和企业不论哪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平等协商主要内容: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修订、解除;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

(4)劳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4、平等协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要约对方,具体协商办法有双方商定。

5、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在协议上签字,并及时向职工传达,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讨论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经营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任务和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

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履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行政的指挥权威,教育职工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在监督有关法律规定在企业贯彻实施的同时与企业真诚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革方案、员工培训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企业有关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4、评议、监督企业行政中层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监督检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15%。

代表的构成比例是:

工人代表占50%;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

女职工代表占60%。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候选人由职工充分酝酿后协商推选产生。

正式选举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得到职工总数一半以上选票者,才能当选为代表。

第十二条撤换职工代表应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通过。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在下一次职代会时通报。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组,推荐组长。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临时专门小组或综合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其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议案;

2、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经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筹备和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确认议题的基本程序:

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广大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工会和企业行政研究后,确定大会议题。

第二十二条征集、处理职工提案程序: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召开预备会,预备会的主要任务:

1、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3、把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报告发给代表,征求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

1、核定出席大会的人数;

2、大会执行主席致开幕词;

3、行政负责人作工作报告,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工会主席作有关决议落实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5、与会代表就以上报告、议案进行讨论;

6、根据大会主席团提议确定,需要大会表决的事项,代表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存入档案;

7、对各项有关需要表决的方案和大会的决议,进行表决;

8、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并报告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情况。

第七章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集体协商制度:

1、集体协商制度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谈的行为;

2、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

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和企业文化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事项。

3、集体协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邀约对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内容、时间等由双方商定。

4、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后及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民主评议制度:

1、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织,领导小组有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织成;

2、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3、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写出个人总结,以多种有效形式向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4、职工采用书面评议表及座谈评议等形式,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展开评议,被评议干部应制订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厂务公开制度:

1、厂务公开制度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以适当的形式向职工公开的行为;

2、厂务公开的形式是设置厂务公开栏,把确定公开的内容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法,向职工公开,增加透明度;

3、厂务公开采取定期和随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属于常规性内容的每季度公开一次,属于一事一议的内容的可随时公开。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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