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林地承包合同需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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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代表签字:
XX年7月3日
篇二:
林地承包合同书修改
林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属于甲方集体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面积共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经营,四至范围:
东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
南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
西与_________________为界;
北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
发包给乙方造林。
具体地点、四至界址和面积以平面图为准(详见甲方提供的万分之一平面图)。
1、发包林地权属应为甲方所有(由政府出具有关山界林权权属证明),四至界线清楚,以总防火线为准,其部份没有防火线的,以双方实地确认为准。
2、甲方必须出示林地所属村民70%农户户主本人签名按手印同意发包的证明,另到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此发包林地权属的山界林权证明书为准交与乙方。
上一级镇政府及林业部门有关一切手续由乙方办理。
在承包期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好村委会手
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3、甲方发包山场范围内,因界线问题发生争议或破坏事端,属林地权属问题,甲方出面解决。
4、需要办理手续和走山界、签订合同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起始日期以交地确认书为准)。
共年,在此承包期内不准转让,但可与他方合作经营。
三、承包期的最后一年,如因承包林地内营造的树木未能达到经济木砍伐年龄或砍伐指标,或市场木材过剩等原因不能按期砍伐完毕,需延长承包期的,延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另计承包金费,超过三个月的应按本合同每年承包金计算,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叁年,特殊情况,应由双方协商同意。
四、承包费的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林地承包金每年万元,共分期交足。
现定年为1期,每期万元。
每期的承包金在年时间的头1年第1季度内交清。
2、第一期(头年)租金的付款方式:
双方按各自需求协商付款方式。
3、林地承包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以下帐户,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帐号:
4并经村委会盖章认可才能收取承包金,并交给乙方合法的票据,乙方才支付承包金。
五、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在承包期内,不管体制、权属如何改变或人事变迁,其签字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1、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便道,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塞和破坏,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调解处理。
2、乙方在承包期间,视为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区公路而占用山地等,甲方无偿提供解决,但需补偿村民个人青苗费的,由甲、乙方与村民个人同意而定,按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补给。
今后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双方不得毁坏。
所需补偿费由乙方支付。
3、乙方造林作业时要合理开发,科学种树,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损坏农田,如有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给予合理的赔偿。
4、林地发包后,甲方不得在发包林地范围内种植各种作物,也不得进行与乙方造林无关的活动。
谁造成乙方损失就由谁负责,如种植乙方有权消除。
若进行与乙方造林无关的活动,乙方有权制止。
5、谁烧山谁负责,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责任人赔偿乙方的损失。
6、甲方村民确实需要在承包林地内葬坟的,占地面积不能超过20平方米,旧坟按原主架保留(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米内),生基
(封基)甲方不能随意乱砍乙方林木。
六、乙方必须在承包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全部种完,必须无条件的造林,树种品种由乙方自己决定,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七、甲方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或其他方不得在乙方的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挖土、挖沙、采石等毁坏林地、林木的活动。
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究肇事者赔偿乙方的损失,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2、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权属补偿费归甲方,青苗补偿费和乙方承包后在林区所建的固定设施、林业设施补偿费归乙方。
并根据征用面积扣减相应的承包面积和承包。
3、在乙方进场之前七天内,甲方必须把承包给乙方林地上的水源、坟地、私人作物作出明显的标志,如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
4、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林地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
属于个人经营的林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征得个人同意,并签名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乙方。
乙方责任:
1、乙方超期3个月不交清应交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林。
承包的林地,必须在叁年内全部造林,面积不低于承包面积的70%。
否则,要按政策承担林地荒芜费并且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林地使用权。
所交一切经费甲方一律不退。
3、搞好林木的经营管理,办理间伐、主伐的采伐手续,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4、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
不能在林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八、如有下列情况可构成本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超期三个月未交纳租金的。
3、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用的。
4、乙方承包林地取得使用权后,叁年内尚未进行造林的。
5、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九、甲方在林地范围内原有的设备和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承包期内无偿使用。
十、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如乙方不再承包,则承包林地内所有的固定设施归甲方集体所有。
十一、由于一方的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二、本合同不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
篇三:
林地承包转让协议已修改
林地承包转让协议
甲方(为卖方):
李海良
乙方(为买方):
丙方(为见证方):
回龙村民委员会
一、甲方林地基本现状:
甲方将其位于回龙小粟园里南坡、石乱凹窟窿沟;
面积207亩,林地(均为有林地)转让给乙方经营林地。
具体四至范围:
东:
三叉地南分水岭南:
顶尖分水岭西:
石祥坟后通岭北:
流水沟
实际面积以林权证面积为准。
二、转让期限为66年,终止日期为2077年12月31日止
三、转让期间,乙方对林地用途具有自主权
四、转让金额及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林地转让金额为元,大写元,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缴转让金;
(二)、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转让林地范围内经辉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换发的新版林权证。
2、甲方承包林地由原合同14户成员集体决议:
一致通过转让给乙方。
3、转让期间,甲方必须负责顺林地与周边关系和本辖区内的村民关系,做好转让林地与周边地块权属确认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确,确保乙方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受侵害。
(三)、转让期内,因各类因素发生村委会等向乙方要求收取的各类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转让期内,按合同规定,乙方对林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
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
2、转让期内,乙方有权转让林地经营权,如乙方确实需要转让,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3、转让期内,所转让林地如因政府建设或规划征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不能追究对方责任,政府补偿除土地以外,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可由乙方向村委会协调延长合同期,延长费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六、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并赔偿违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转让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发生权属不明等纠纷,致使合同部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转让期内,如双方有未尽事宜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篇四: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xxx镇xxx村
湘振股份制林场
为发展林业生产,开发荒山荒地,甲方全体农户一致同意将本组无权属争议公山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用于造林开发。
为明确权责、便于管理,经双方协议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山承包给乙方用于林业开发的林地四至范围如下:
东起,西至,南上至,北下至,面积约亩,造林范围详见《造林规划设计地形图》。
二、承包期限
乙方对上述范围内林地使用权的承包年限为30年。
即(XX年—2044年12月30日止)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承包给乙方林地的所有权依法属本组所有,承包期内不会发生任何山林权属争议,并按要求协助乙方办好有关林权流转手续。
2、承包期内,乙方对所承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充分处臵权,可以拍卖、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3、承包期满后,乙方归还甲方的林地,甲方应在林地归还
后的当年或次年,及时组织人工更新造林,所需费甲方自理。
4、甲方及其农户协助乙方处理好当地关系、做好林木管护及护林防火工作,不得在乙方的新造幼林内放养牲畜,不得毁坏乙方林木,不得以水、电、路、办厂用工等事由蓄意向乙方提出不正当要求,索取不合理的费用。
5、甲方及其农户如需在乙方承包林地内修筑公路、开采矿藏、挖石取土、建房造坟的,应事先征得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