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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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scholarsthinkthatpeopleassessorsystemshouldbecalledoff.Butmorepeoplebelievethatweshouldreservethissystembecauseofitssoimportantvalue.Thisarticleagreesthelatteropinionandalsogivessomeadviceonhowweshouldimprovethissystem.

Keywords:

Jurysystem;

mixedbenchsystem;

peopleassessorsystem;

theimprovementofsystem

一、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在当今世界上通过两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二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参审制。

二者分别属于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的两种模式。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等;

后者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参审制的特点是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不同源于最初采用该制度时的理念的不同。

英美两国实行陪审制主要是为了强化司法民主,而此种强化是建立在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纳陪审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民众对司法独立的企盼及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

诚如德国学者曼海姆所言“英国的陪审制系基于对陪审及法的信赖,而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则基于相互的不信任。

”①

  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而且在实际制度构建上也互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

②因为二者在操作上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参与陪审的人员不论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陪审员还是德国、法国诉讼法中的陪审员,他们都并非是专职的法官,他们都来自于社会公众,从而在理论上他们都应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和价值观,并能对法官形成一定的制约。

  一般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

  二、我国应保留人民陪审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若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应如何对其完善已成为不仅是理论而且也是实践所关注的焦点。

而所有的争论几乎都是围绕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中外陪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等而展开的。

而对其中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对人民陪审制存废的态度的鲜明对立是其表现之一。

  主张废除人民陪审制度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陪审制度在我国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

  2.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也愈显微弱。

  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裁断,不免会使费用增多,而且必然拖延时间,造成诉讼不经济。

  4.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即使上岗前经过简单的法律培训,也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5.我国的陪审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

或者陪审制度适用较少,或者“陪”而不审。

  6.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难以吸收陪审制度,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而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大陆法系国家在追求民主的激情支配下引进充满英美特色的陪审制,不可避免地出现‘异体排斥’的现象,虽经二百余年的吸收,仍无法融合起来,事实证明,大陆法系采用陪审制度是一次典型的南橘北枳的法律移植,大陆法系完全可以放弃混合式陪审制(mixedbenchsystem即参审制,作者按)这一畸形的‘混血儿’,找到适合自己诉讼模式的司法民主形式。

”④

  还有的学者提出,早在50年代,就曾有人对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提出过质疑。

主要的疑问有二,一是陪审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种付出是否必要;

二是陪审员的工作质量,如果陪审员只是一种摆设,实质性作用并没有多少,那么,设置人民陪审制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就很值得怀疑了。

并认为自80年代中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可以说是每况愈下,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另一种观点主张保留人民陪审制度。

⑥大多数学者主要还是从人民陪审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出发来加以阐述。

理由大致如下:

  1.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体现,是保证审判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

  2.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3.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代表一定社会力量的陪审员的参与,使职业法官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且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官在审案时受上级领导和法院内部的干涉,而由平民担任的陪审员则不会担心丢掉乌纱帽从而可以拒绝干预,进而保证司法廉洁。

  4.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意,其参加庭审活动以及所受到的教育和影响会在周围群众中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广泛地宣传法制、树立法律的权威。

  5.实行陪审制度,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充实审判队伍,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我们认为,我国仍然应当保留人民陪审制,但应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使其在我国的司法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能。

虽然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各种问题,但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在于这项制度本身没有价值。

可以说人民陪审制是一块没有经过精雕细琢的玉,而不是一块不可雕的朽木。

若只因这种规定上的不完善就轻而易举的将其抛弃,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已经形成了制度完善的基础。

这种基础表现在人民的心理认同因素、各地方对这种制度所作的改革和完善、多年来理论工作者对其作出的理论分析及提出的各种优秀的立法建议等。

废除人民陪审制,无异于将这种深厚的基础抛弃,而去寻找幽远的救助,这无疑是一种舍近求远的作法。

所以“宁改勿废”,应是我们对待人民陪审制存废的正确态度。

对人民陪审制度所起的作用,前面已经述及。

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作用就在于其监督作用。

这种司法制度的理念在于使一般的社会公众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并且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形成对职业司法者的有效监督,从而能够实现司法的各项重要的价值如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等。

有人民陪审员和没有人民陪审员对主审法官的影响是不同的。

中国古来就有“慎独”的诫条。

一个正常的人在独处的时候常常会有为恶或为不善的念头和欲望。

若有他人在,便可能将这种恶念压制下去。

在权力的运作中,这种“慎独”的要求尤为重要。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发展为暴政”。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法官并没有达到“慎独”的道德高尚程度,并且在制度上对其权力没有设置强有效的监督,所以法官循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便产生了在审判过程中增设监督力量的必要,而人民陪审员则应该而且可以发挥这种监督作用。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代表,除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起到监督作用之外,并能代表一般社会公众的价值观。

就此,十八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⑦此外,法官的知识毕竟非常有限,而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必会对此作出有效的弥补。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那里也得到了肯定。

笔者对此会在下文有所述及。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保留还是废除人民陪审制的激烈争论,但在实际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如何完善和改进人民陪审制更成为问题的中心。

  在立法层面,早在1998年,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在谈到司法改革的时候就提出要加强人民陪审制。

2000年10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对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指出: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

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该草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各地方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如武汉市在1991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

  在理论层面,众多的学者或司法人员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

这些对策中有很多是具有创新意义的。

如海南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提出了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制度——“评审团”人民陪审制度。

其大体的制度设计是:

首先,法院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在普通公民当中和专业技术人士中确定出一定数量的评审员,分为普通评审员组群和专业技术评审员组群,形成评审员数据库。

评审员应由有公民资格的非公务员人员组成。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或当事人提出陪审请求的案件时,确定使用评审团并启动评审团程序。

由法院在评审员数据库名单中,随机抽出一定数量(7-13名)的评审员组成案件评审团。

其中以普通评审员为评审团组成的主体,专业技术评审员可根据案件相关特点确定。

当事人对评审员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重新更换评审员。

三是评审团旁听、观察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他们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始终处于冷静旁观者的地位。

他们不参与审判,也不干预审判活动,而仅仅是通过冷静观察和了解情况经过评议提出监督意见。

“评审团”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其既保证了审判机关及其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不受破坏,保证了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完整和独立,同时又可以对法官审案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并且,专家型的评审员的参加能够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

  有的学者认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应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

(一)完善陪审制度的立法,重新确立其宪法地位。

(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四)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

(五)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在完善程序方面,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关于陪审员的选择,认为陪审员应由法院进行挑选,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候选人名单,最后获得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成为正式的陪审员。

第三,应当赋予由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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