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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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
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
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
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
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
3-19,200)]×
0.35-6750=231,530元。
(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
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
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
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
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
一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
二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
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
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
1,000,000×
5%+250,000×
6%=65,000元。
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
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
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
(6000-1600)×
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
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
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
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
月份收费额
110000
212000
33000
4500
520000
615000
740000
82000
92000
103000
112500
1210000
E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一月份:
[10000×
80%×
(1-30%)-1600]×
15%-125=475元
二月份:
[12000×
20%-375=646元
三月份:
[3000×
5%=4元
四月份:
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五月份:
[20000×
20%-375=1545元
六月份:
[15000×
20%-375=985元
七月份:
[40000×
25%-1375=3825元
八月份:
九月份:
十月份:
十一月份:
十二月份:
全年合计纳个税:
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
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
“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
即:
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为:
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
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
但在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该文件规定:
“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
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
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
5000×
15%-125=6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