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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次监测样品应做全程序空白样品,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可根据分析方法的需要,在分析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值对监测结果进行修正。

全程序空白值的测定方法见HJ/T91-2002中11.6.1.1的规定。

4.6.2.2精密度控制

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

若测定平行双样的相对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最终结果以双样测定值的平均值报出;

若测试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再加测一次,监测结果取相对偏差符合质控指标的两个监测值的平均值。

否则该批次监测数据失控,应予以重测。

部分项目控制要求见表1

相对偏差按(1)、(2)公式计算:

式中:

ix—第i次测量值。

x—n次测量平均值。

n—测量次数

4.6.2.3准确度控制

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分析标准样品、自配标准溶液或实验室内加标回收中的任意一

种方法来控制。

在对每批次样品进行分析时,需对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自配标准溶液进行同步测定,若标准样品测试结果超出保证值范围,或自配标准溶液分析结果相对误差超出±

10%,应查找原因,予以纠正。

部分项目加标回收率控制要求见表2。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

6 实验室分析及质量控制

6.1 实验室分析基础条件

6.1.1 监测人员

6.1.1.1 监测人员技术要求

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分析化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正确熟练地掌握地下水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

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

学习和了解国内外地下水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1.1.1.2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凡承担地下水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某项目)合格证者,方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

6.1.2 实验室环境

6.1.2.1 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求

(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相互有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在同一实验室内操作,测试区域应与办公场所分离。

(2)监测过程中有废雾、废气产生的实验室和试验装置,应配置合适的排风系统;

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3)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安装空调、窗帘,南方地区最好配置去湿机,做到避光、防震、防尘、防潮、防腐蚀性气体和避免空气对流,环境条件满足规定要求。

(4)化学试剂贮藏室必须防潮、防火、防爆、防毒、避光和通风,固体试剂和酸类、有机类等液体试剂应隔离存放。

(5)对监测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应妥善处理,确保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的要求。

6.1.2.2 实验室环境条件的监控

(1)监测项目或监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有具体要求和限制时,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控的设施。

(2)当环境条件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时,必须停止监测。

6.1.3 实验用水

一般分析实验用水电导率应小于3.0μS/cm。

特殊用水则按有关规定制备,检验合格后使用。

应定期清洗盛水容器,防止容器玷污而影响实验用水的质量。

6.1.4 实验器皿

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选用合适材质的器皿,必要时按监测项目固定专用,避免交叉污染。

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晾干、防止灰尘玷污。

6.1.5 化学试剂

应采用符合分析方法所规定等级的化学试剂。

配制一般试液,应采用不低于分析纯级的试剂。

取用试剂时,应遵循“量用为出、只出不进"的原则,取用后及时盖紧试剂瓶盖,分类保存,严格防止试剂被玷污。

固体试剂不宜与液体试剂或试液混合贮存。

经常检查试剂质量,一经发现变质、失效,应及时废弃。

6.2 监测仪器

6.2.1 根据监测项目和工作量的要求,合理配备地下水采样、现场监测、实验室测试、数据处理和维持环境条件所要求的所有仪器设备。

6.2.2 用于采样、现场监测、实验室测试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应能达到所需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6.2.3 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服役前)应经过检定/校准/检查,以证实能满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仪器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或校准。

6.2.4 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功能正常。

6.2.5 对监测结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仪器,在两次检定之间应定期用核查标准(等精度标准器)进行期间核查。

6.3 试剂的配制和标准溶液的标定

6.3.1 根据使用情况适量配制试液。

选用合适材质和容积的试剂瓶盛装,注意瓶塞的密合性。

6.3.2 用工作基准试剂直接配制标准溶液时,所用溶剂应为GB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规定的二级以上纯水或优级纯(不得低于分析纯)溶剂。

称样量不应小于0.1g,用检定合格的容量瓶定容。

6.3.3 用工作基准试剂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须两人进行实验,分别各做四平行,取两人八__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为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

其扩展不确定度一般不应大于0.2%。

6.3.4 试剂瓶上应贴有标签,标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和配制人。

需避光试剂应用棕色试剂瓶盛装并避光保存。

试剂瓶中试液一经倒出,不得返回。

保存于冰箱内的试液,取用时应将试剂瓶置于室温使其温度与室温平衡后再量取。

6.4 原始记录

6.4.1 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包括分析试剂配制记录、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定记录、校准曲线记录、各监测项目分析测试原始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

地下水监测项目较多,分析方法各异,测试仪器亦各不相同,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各类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表式。

6.4.2 分析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情况下找出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并使实验室分析工作在最接近原来条件下能够复现。

记录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性状,采样时间和地点,分析方法依据,使用仪器名称和型号、编号,测定项目,分析时间,环境条件,标准溶液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校准曲线,取样体积,计量单位,仪器信号值,计算公式,测定结果,质控数据,测试分析人员、校对人员签名等。

6.4.3 记录要求

6.4.3.1 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

6.4.3.2 应在测试分析过程中及时、真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得凭追忆事后补填或抄填。

6.4.3.3 对于记录表式中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栏,应用“/”标记。

6.4.3.4 原始记录不得涂改。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一横线(不得覆盖原有记录的可见程度),如需改正的记录内容较多,可用框线画出,在框边处添写“作废"两字,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上方。

所有的改动处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

6.4.3.5 对于测试分析过程中的特异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记录在备注栏内或记录表边旁。

6.4.3.6 记录测量数据时,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的刻度,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应符合有关误差理论的规定。

6.4.3.7 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执行。

6.4.3.8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记录应转换成法定计量单位的表达,并记录换算公式。

6.4.3.9 测试人员应根据标准方法、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作必要的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时,发现异常数据不可轻易剔除,应按数据统计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6.4.4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据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

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参照GB4883—85《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进行。

6.4.4.1 对同一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

(1)判断测试结果方差中异常值用科克伦(Cochran)最大方差检验方法;

(2)判断实验室内重复或平行测定结果中的异常值用格拉布斯(Grubbs)法或狄克逊(Dixon)法;

(3)判断多个实验室平均值中的异常值用格拉布斯(Grubbs)法。

6.4.4.2 地下水监测中不同的时空分布出现的异常值,应从测点周围当时的具体情况(地质水文因素变化、气象、附近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用统计检验方法来决定舍取。

6.5 有效数字及近似计算

6.5.1 有效数字用于表示测量数字的有效意义,指测量中实际能测得的数字。

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数值,其倒数第二位以上的数字应是可靠的(确定的),只有末位数字是可疑的(不确定的)。

对有效数字的位数不能任意增删。

6.5.2 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测定值必然是近似值,因此,测定值的运算应按近似计算规则进行。

数字“0”,当它用于指小数点的位置、而与测量的准确度无关时,不是有效数字;

当它用于表示与测量准确程度有关的数值大小时,即为有效数字。

这与“0"在数值中的位置有关。

(1)第一个非零数字前的“0”不是有效数字。

(2)非零数字中的“0”是有效数字。

(3)小数中最后一个非零数字后的“0”是有效数字。

(4)以“0”结尾的整数,往往不易判断此“0”是否为有效数字,可根据测定值的准确程度,以指数形式表达。

6.5.4 一个分析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主要取决于原始数据的正确记录和数值的正确计算。

在记录测量值时,要同时考虑到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以及测量仪器本身的读数误差。

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估计值)。

以实验室最常用的计量器具为例:

(1)用万分之一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1mg)进行称量时,有效数字可以记录到小数点后面第四位,如称取1.2235g,此时有效数字为五位;

称取0.9254g,则为四位有效数字。

(2)用玻璃量器量取体积的有效数字位数是根据量器的容量允许差和读数误差来确定的。

如单标线A级50ml容量瓶,准确容积为50.00ml;

单标线A级10ml移液管,准确容积为10.00ml,有效数字均为四位;

用分度移液管或滴定管,其读数的有效数字可达到其最小分度后一位,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

(3)分光光度计最小分度值为0.005,因此,吸光度一般可记到小数点后第三位,且其有效数字位数最多只有三位。

(4)带有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分析仪器,往往根据计算机自身的设定打印或显示结果,可以有很多位数,但这并不增加仪器的精度和数字的有效位数。

(5)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种计量仪器时,有效数字以最少的一种计量仪器的位数表示。

6.5.5 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的浓度不同,一般只取一位有效数字。

当测定次数很多时,可取两位有效数字,且最多只取两位有效数字。

6.5.6 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不能超过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

如方法的检出限为0.02mg/L,则分析结果报0.088mg/L就不合理,应报0.09mg/L。

6.5.7 在数值计算中,当有效数字位数确定之后,其余数字应按修约规则一律舍去。

6.5.8 在数值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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