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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目标

(1)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

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2)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保障监管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3)群众认可,社会满意。

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考核评价在90分以上。

4、创建任务及责任分工

(1)政府重视

1、组织领导。

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或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体制机制建设。

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领导小组,县、乡镇(街道)、村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

建立食品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监管衔接等工作。

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X政发〔X〕24号)要求,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到位;

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和机制,协管员队伍覆盖全部村庄和社区,落实补助。

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队伍。

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保障有力。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年度检验经费支持3份/千人检测样本量的经费需求。

基层所达到国家食药总局食药监财〔X〕204号文件标准要求,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达到320㎡,设置快检室。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取得食品检验资质。

其中,实验室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30%。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食品经营许可系统、食品监督抽检等系统;

普及应用移动执法终端,全部建立辖区监管相对人的许可审批、监督抽检、稽查执法、日常检查结果等电子档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质监局、食药监局)

(2)加强监管

3、源头治理。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农药经营店整治达标达到100%;

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加强日常监督巡查;

建立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衔接。

县农林局、畜牧局)

定点屠宰场区环境、卫生达标;

建立落实生猪进场验收(包括生猪检疫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建立落实停食静养制度;

建立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建立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

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

规模饲养场,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记录完整;

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并落实;

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畜牧局、财政局)

4、监督管理。

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

按计划或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100%有监督检查记录;

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信息;

纳入监管的单位建立信用档案;

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持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不低于90%;

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达90%;

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监管。

县食药监局、农林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质监局、卫计局、教育局)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处理设施运转正常。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有完整记录;

建立落实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县财政局,城管局负责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

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全部纳入管理,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建立并落实卫生、设备设施、生产用水和洗涤剂(消毒剂)、出厂检验、包装等制度要求。

加强食品广告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卫计局、工商局、质监局)

5、“三小”及食品摊贩治理。

建立辖区内小作坊档案;

加强对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建立并落实小作坊食品安全制度;

加强对小作坊产品的抽检,列入年度抽检计划,按计划落实。

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五项标准”(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厨房或场所清洁);

小食品店纳入管理并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无“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和过期食品。

设置疏导点,引导食品摊贩入市经营,纳入管理并落实“五项标准”。

县食药监局,城管局负责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

监督抽检。

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并落实,按相关规定公布抽检结果;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率达100%,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对外公布。

县食药局、农林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卫计局)

重典治乱。

按照年度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三安”联动,加强行刑衔接,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农林局、食药监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卫计局、质监局等部门)

(3)落实主体责任

9、合法合规。

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取得有效许可证或纳入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开办者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信息公示、员工健康、培训教育、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食品经营者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县食药监局、工商局)

10、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县食药监局)

11、追溯机制。

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产地准出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落实市场准入制度。

及时发布、召回问题食品;

问题食品召回率达到100%。

县农林局、畜牧局、水产局、食药监局)

检验能力。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已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结果;

做好问题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工作。

农贸市场具备有效检验能力(自检或委托检验);

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药监局)

(四)促进产业发展

政策扶持。

落实国家、省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引导,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

促进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县发改局、农林局)

品牌建设。

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实现本地年度“食安X”品牌培育目标。

“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同类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

认证水产品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55%以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林局、食药监局、畜牧局、水产局)

15、管理升级。

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O22000,认证比例达到80%以上。

16、市场发展。

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制定升级改造计划或方案,按计划完成。

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逐步进入园区进行生产,有规划或方案。

17、业态规范提升。

发展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推广实施早餐示范工程。

县商务局)

(五)构建社会共治

18、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和指挥机构;

编制应急操作手册。

每2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县应急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报送突发事故及事件信息,无隐瞒、谎报、缓报行为。

建立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相关舆情。

县委宣传部,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定期举行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场次,通过多种形式(3种以上)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食品安全科普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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