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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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区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和已成年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嘉陵区城镇规划区内户籍;
.持有嘉陵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证;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无自有住房、非住宅用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驾车辆或营运机动车。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含共同申请人);
.户籍信息复印件(含共同申请人);
.婚姻关系有效证明(未婚者可在承诺书中载明);
.申请书原件(主申请人提供);
.收入证明原件(有收入来源的均提供);
.承诺书原件;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原件(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已转移或注销的提供有效证明,户籍位于乡镇规划区域内的提供原籍房屋信息证明,乡镇政府签字盖章);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原件(不动产登记局出具,户籍位于乡镇规划区域内的提供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不动产查询记录);
.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低保有效证明或城乡特困供养有效证明复印件;
.其他证明。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参照上一年度统计公报数据);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购买价万元(含万)以上自驾或营运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有车档记录的提供车价有效证明);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非嘉陵城市规划区内户籍;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无自有住房、非住宅用房;
.在嘉陵城区稳定就业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无购买价万元(含万)以上自驾或营运机动车。
.企业营业执照、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市辖三区(含经开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原件(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已转移或注销的提供有效证明;
.市辖三区(含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不动产登记局出具)
.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有车档记录的提供车价有效证明);
(四)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在嘉陵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年以内(本辖区内参工之日起算);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经开区)无自有住房、非住宅用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平方米;
、无购买价万元(含万)以上自驾或营运机动车;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身份证复印件(含共同申请人,岁以下可不提供);
.完整户籍信息复印件(含共同申请人);
.婚姻关系有效证明复印件(未婚者在承诺书中载明);
.申请书原件(主申请人);
.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市辖三区(含经开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原件(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已转移或注销的提供有效证明);
.市辖三区(含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原件(不动产登记局出具);
.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有车档记录的提供车价有效证明);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纳入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类别保障范围,在嘉陵区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及车辆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公租房:
、持有拆迁安置实物还房;
、在校大学生;
、现役军人;
、处于戒毒期的人员;
、劳教和服刑人员;
.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或出国留学;
.共同申请人出国经商;
、拒绝配合调查核实的申请人;
、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情形的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社区(村)、乡镇(街道办)应当即时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区城乡建设局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应当受理,社区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审核告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
社区受理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日)通过电话调查、入户核实、邻里走访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车辆等情况的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办)。
乡镇(街道办)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日)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并将经复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资料报区城乡建设局。
区城乡建设局每月末汇总申请人资料交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最低收入标准、户籍信息分别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分别在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反馈至区城乡建设局。
区城乡建设局综合汇总申请人各项资料后,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并公示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园区负责分配、管理和维护,并报区城乡建设局备案。
园区以外的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因集体用工申请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受理。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区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二条 对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计算,持有低保和特困证明的家庭按全额发放,其他家庭按额度发放,户均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
已实物配租但人均住房面积(含自有住房)未达到平方米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应保障面积和实际保障面积的差额计发租赁补贴。
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单独居住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一般不进行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保障对象范围、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押金标准(租金及押金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五条 已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对象通过随机抽签程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轮侯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
抽签方式及抽签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区城乡建设局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通常为年,以后每年签订一次。
租赁合同签订前,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押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贷款利息、维修费、管理费,结合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及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金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租金缴纳数额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档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标准收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标准收取,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租金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标准收取。
承租人经济特别困难或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每年月底前,由本人申请,经户籍(务工)所在地社区(村)、乡镇(街道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依照有关规定向区城乡建设局申请下一年度租金减免。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