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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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住宅建筑间距
4.1.2
日照时数
4.1.3
建筑方位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4.2.1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2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4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4.2.6
互为遮挡间距
4.2.7
山墙间距
4.2.8非住宅建筑间距
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
4.2.10其它间距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1建筑退让要求
5.1.2
建筑朝向要求
5.1.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
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2.1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
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
5.2.3
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5.2.4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
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
5.2.6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
第三节
其它退让要求
5.3.1
地下建筑
5.3.2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
5.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
5.3.6退让公路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
6.1.1原则要求:
6.1.2控制地区:
第二节建筑高度计算要求
6.2.1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
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第三节其它要求
第七章绿地
第一节绿地控制
7.1.1绿地率要求
7.1.2公共绿地要求
7.1.3道路绿地要求
第二节绿地相关控制
7.2.2绿地内项目控制
7.2.3鼓励生态绿化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一节停车位控制
8.1.1原则要求
8.1.2配建指标
第二节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
8.2.1停车位面积指标:
8.2.2当量换算:
8.2.3相关要求
交通影响分析
8.3.1
项目要求
8.3.2
其它要求
第九章建筑及环境景观
第一节
建筑景观
9.1.1开放空间
9.1.3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
第二节环境景观
9.2.1
特定区域景观要求
9.2.2
太阳能热水器要求
9.2.3
9.2.4
组合建筑要求
9.2.5
限制要求
9.2.6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
9.2.7
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
9.2.8
户外广告要求
9.2.9
第十章夜景照明
10.1.1设计原则
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
10.1.3光色使用
10.1.4照明设施
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第三节城市环境照明
10.3.1城市环境照明定义:
10.3.2环保要求
10.3.3其它要求
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
第一节城市道路
11.1.1基本要求
11.1.2道路分类
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
第二节公共交通设施
11.2.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
11.2.2公交站场面积
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
11.2.4公共加油站
11.2.5出租车停靠站
第十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第二节设置准则
12.2.
1基本要求
12.2.2
设置配套标准
其它配套要求
12.3.1
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12.2.10菜市场配套
第四节实施要求
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基本要求
13.1.1
管线综合要求
13.1.2
地下敷设要求
13.1.3
道路维护要求
环卫设施
13.2.1
垃圾分类收集。
13.2.2
垃圾处理。
电力工程
13.3.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13.3.2城市供电电源规划
13.3.3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13.3.4城市变电所规划
13.3.5开关站规划
13.3.6公用配电所规划第四节消防设施
13.4.1城市道路消防栓设置要求
13.4.2重要区域消防栓设置要求
13.4.3地下设置消防栓要求
13.4.4其它要求
第十四章竖向规划
第一节景观要求
14.1.1用地景观
14.1.2绿化景观
第二节用地要求
14.2.1建筑出入口
14.2.2土石方
14.2.3室外场地
第三节安全要求
14.3.1最小间距:
14.3.2安全防护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节通则时效性要求
第二节通则适时性要求
第三节有关用语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说明
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说明
1.0.1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0.2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技术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C9)。
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
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1)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
增加道路广场用地(S),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用地条款。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
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
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7、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8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9、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三条〜第十二
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关于用地分类规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充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标准。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1、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按《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表
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建筑类别
R1
R2
R3R4C1
C2
C3
C4
C5
C6
C7MWTSUG
普通住宅
•
••X
X
XXXXXXX
低层住宅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