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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那些跨地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一定要慎重。

该类企业要么是在当地银行的贷款额度已经满,无法取得新的融资规模;

要么是在当地的经营有问题或是信用有问题。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其主要风险一方面是担保后监管不便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情况了解不够深而带来的风险。

因此,担保公司对于这类企业进行考察时,不仅要仔细了解企业的行业状况情况、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经营班子的品质状况,更要深入了解其不在当地银行申请的深层次原因,因为当地银行对申请担保企业情况的了解往往比我们更深刻,在得出准确信息的前提下,决定最终是否予以办理。

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如果不能得以深入的了解,对于这类企业最好不要予以担保,否则,发生逾期、代偿概率比在当地企业要高得多。

三、零散设备抵押的风险

  从目前银行直接办理贷款的抵押物来看,均已基本上取消了设备抵押。

其主要原因是设备抵押基本上属于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便于控制,也不利于最终的变现(很大程度上是动产抵押的实际变现的价值与市场价值悬殊较大,逾期代偿后的清偿后,可能得到的补偿非常有限)。

但是,作为担保公司,因担保对象所面临客户群本身的特殊性(绝大多数情况都是银行不愿意直接予以贷款的企业,企业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与瑕疵,即“先天性不足”。

),客户一般无法提供价值较高的不动产抵押物,难免会出现一些设备用于抵押物的现象。

设备是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从抵押的目的是作为企业还款保证的角度出发,设备抵押亦不适为一个有效的抵押反担保措施。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设备抵押带来的主要风险,很大程度上是零星设备抵押带来的风险,这类设备从处理的角度来看,便于处置;

但从管理的角度,不便于管理,很难保证其不被转移、毁损。

所以,担保公司在设置反担保措施时,如果是设备抵押,尽量不要使用零星设备予以抵押,而应使用那些成套设备。

当然,这所有的一切是建立在该企业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良好的基础上,同时用以抵押的设备,要根据其新旧程度、使用状况予以一定的折扣才可,如对高速使用的化工设备抵押打折程度则要更低一些,它们往往2-3年就需要进行大的维修,使用几年后的设备如果仍然以使用的方式存在,对生产企业而言,尚存在一定的价值;

如果是公开出售、处置,设备的变现金额往往很低。

  

四、行政干预的风险

  担保公司与其他经营实体一样,经营过程中最担心的不是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因为这两种风险,作为企业尚可以作一定的防御与化减),而是行政干预的风险,尤其是国有担保公司,更是如此。

因为,相对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只要公司具体承办人以及经营层主要领导决策者道德上不存在瑕疵,凭着正常的工作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一般情况下,会识别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使不能全部识别,也会对已经识别意到的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不至于,待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发生逾期代偿时“血本无归”。

而行政干预的风险则可能是无法控制或是很难控制的,因为双方的利益出发点不一样,一方考虑的政治利益,另一方考虑的是经济利益。

从目前担保公司发生逾期代偿的情况来看,行政干预产生的风险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造成损失的金额一般也比较大。

因此,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如何有效的规避行政干预风险,是其能否得以长期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基础。

笔者,以为对于行政风险最好的规避方法就是担保公司尽可能实现股权多元化,公司严格按照“职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最终决定权在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将公司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点。

五、纯粹信用“互保”担保的风险

  “大户联保”贷款机制在一定时期曾为广大金融机构广为推广,但如今采用的金融机构并不是很多。

其实,每一种业务品种的创新都有它自身的优点与缺点。

“大户联保”最大的缺点是它不符合“投资分散化”的理论,“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这样,一旦它所处行业受到国际、国内大气候影响的时候,所有风险便显示出来,且更加明显。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同样也是这个道理。

但与金融机构不一样的是,担保机构所选择的客户群远远不如金融机构直接做的客户质量好。

因此,对于担保机构初期的业务开展来说,适当的介入一些“大户联保”业务也是可以的。

但笔者以为在进行“大户联保”时,应要谨慎,首先应对所有互保户的担保规模承受能力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予以担保总额上的控制;

其次,要与所有互保户签订互保协议,并要求其承诺在“互保”期限内,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关系,后者承诺更重要,这样便于控制所有互保户的整体贷款规模,从而降低担保公司的整体风险。

对于那些不信守承诺的客户,要及时将其从“互保”户群中永远清理出去;

最后,尽量让所有互保户提供一定价值的资产予以适当抵押,这样一方面对所有互保户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即使最后发生逾期代偿的情况,也可以挽回一定的损失,不至于全部损失。

六、分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尽管也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存在,可以独立作为经济实体从事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并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因此,对于分公司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我们务必注意其行为是否有总公司授权委托,是否有公司授权委托书、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书等法律文件。

否则,应不予以提供贷款担保。

七、“急急忙忙”办理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

对有的业务仅凭别人的介绍或自己对企业以往的印象感觉不错,不经过深入的调查,便贸然的同意办理担保贷款。

这种担保贷款的风险也是比较大,很容易将担保公司带入诉讼的旋涡。

根据我国有关权威机构对我国民营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5年。

也就是说,这个企业今天发展良好,不代表明天依然不错;

如果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加强内部管理以及适销对路产品的开发、研制,再好的企业也可能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

所以,我们担保公司在业务调查时,无论是新业务还是以前经常办理的老的业务,均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做好业务前期调查、了解工作,且必须遵循着“时间服从于质量”的原则,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办理业务,以将风险尽可能的控制在源头。

八、行业风险

  对于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办理,仅仅考虑到它的当前风险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国际行情等有关情况予以判断。

如果国家对于该行业持限制、不鼓励发展的政策,那么该来企业的行业风险将非常高,而且这种风险纯粹受国家的宏观政策影响,无论是生产经营的企业,还是作为担保公司均无法掌控其相关的风险。

鉴于此,对于此类行业,担保公司不宜介入;

反之,对于那些受国家宏观政策鼓励、支持的企业或那些高新技术产业,则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这类企业也正是我们担保公司所要积极扶持、参与的对象。

九、无效担保存在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具体为: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担保法》第34条第5款(详见上述)、第36条第三款规定除外,其中第36条第三款内容为: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7、土地所有权;

  8、以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9、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法院监管的财产。

同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提供的担保无效: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因此,担保公司为贷款担保而设置反担保措施时必须严格注意上述规定,否则贷款担保的风险很高,而且一旦发生逾期代偿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十、未足够关注非财务因素的风险

  许多初涉入担保公司业务的人员,在对申请担保单位进行业务调查时,往往过分依赖于申请担保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账薄的有关数字进行分析。

当然,这也是了解一个单位的前提与基础,当然如果我们纯粹依赖它,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是很大的。

因为会计报表分析的最大局限性是它不能解决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问题,更何况在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

不是经常听说一个单位会有几套报表,给税务局的是“诉苦表”、“亏损表”;

给银行的是“报喜表”、“盈利表”,给担保公司提供的又是那套呢,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作为担保公司在申请担保单位进行业务调查时,不仅要调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一些涉及非财务因素的东西也要同样予以关注。

具体如单位主要负责人诚信情况、经营层的知识水平、年龄结构、对本行业的了解熟悉程度、员工的精神风貌、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实力、诚信情况以及本单位的主要销售客户的实力、诚信情况等,这些对我们全面的了解一个企业的真实情况将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十一、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担保的风险

  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以及纳税环境不是很好的大气候下,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还不少,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初级阶段。

有的一个企业几套账的现象大有存在,给税务局的是“诉苦账”、“亏损账”;

给银行、担保公司的是“盈利账。

”而这类企业很多也是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对象之一。

笔者以为,对这类企业,在能通过其他非常规的途径对其相关的经营情况得到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如果有足值的抵押物,可以适当的介入一些,但不宜太大;

否则,笔者以为,担保公司最好不要介入,这类企业的风险很大,尤其是纳税风险,典型的江苏铁本钢铁有限有限公司的“铁本”事件。

曾经是中国民营钢铁行业一面旗帜的江苏铁本钢铁有限有限公司,因为偷税、漏税的事情,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破产了。

法人代表也因此锒铛入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信用担保,那还谈什么偿还能力。

十二、“惯性”办理业务的风险

  这里所说的“惯性”办理业务主要是针对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而言,即对一家企业多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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