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如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查研究AA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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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如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查研究AA文档格式.doc

  

(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与处罚脱钩,衔接滞后。

由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使只通过宣传教育难以实现监管到位的目的。

部分经营者的思想上不能重视,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在日常经营中因经营不善,店面频繁更换,又不懂得注销本人名下执照,导致经营异常户数目庞大。

即使监管人员通过三番五次的劝告,也不能及时达到监管中的要求。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监管中注重了申请,轻视了审批程序,没有处罚相关法则,给经营异常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使诚信体系建设落不到实处,行政监管不能以合理手段进行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流于形式,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同时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诚信体系建设产生极大的盲区,服务水平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信用监管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后续监管乏力。

目前,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但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信息的褒奖惩戒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对未按时公示信息的企业,除了在企业信息系统进行公布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并无其他惩罚性规定,即使在规定时间内未公示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也可以通过补录公示信息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四)理清日常监管职责。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部门放宽了市场主体的准入,给事中事后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虽已确定了市场主体,但事中事后的审批出现迟缓现象,部分经营者虽已确定了经营主体,但有些小型行业的审批机关盲目,甚至出现无人审批无人监管的现象。

这些小型行业又是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行业,可能给安全体系建设带来影响,部分行业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即可归一个部门审批监管,也可归到另一个部门审批监管,模棱两可。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现象,无照经营行为逐渐增加。

一些部门违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即不审批也不监管,忽视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职责,给日常事中事后监管造成极大影响,政府服务水平、服务能力达不到群众的满意。

 (五)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存在问题。

  1.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过于放松,鼓励协商和解但各自处理结果的优劣未予以体现,投诉举报的案件转化率低,缺乏系统性的分析和防范风险。

  2.监管信息沉睡,信息不公开,信息不应用,替违法者“藏着掖着”,经营者难以从监管部门得到关乎其合法经营的全面的信息,消费者难以得到商品服务及其经营者客观、全面、清晰的信息。

其他社会组织难以获得信息有效参与社会监督。

结果是失信得不到惩处,守信得不到益处,没有发挥信用信息引导公序良俗的作用。

  (六)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缺少法律方面支撑,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依照“多证合一”的要求进行修改,目前行政执法主体仍是工商监管、食品药品监督,导致了市场监管执法暂时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是办案能手不足,下划地方后,基层编制数不同程度受到削减,加上补充的骨干无执法资格,出现办案人员紧张,尤其是办案能手青黄不接的现象。

  (七)网络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体系有待健全,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更加需要在法制建设与顶层设计层面对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进一步进行统筹安排与部署。

  2、内部分工有待明晰,网络市场监管内部协调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使得网络监管部门工作任务压力骤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成效。

  3、区域协作,部门合作有待加强完善。

工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不够,未形成统一标准的数据交接与案件移送机制,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处理效率低,难度大。

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合作力度不够,缺乏统一有效协调。

工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时往往单打独斗,很难形成监管合力。

二、对涉及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措施。

(一)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1、建立监管职责清单,制定监管方法,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

以清单的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主体,以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实行监管职责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及时更新。

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

 2、严格监管职责落实,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

对涉及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查处。

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互相配合。

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交、移送。

  

(二)健全信息统一公示的负责制度。

由于经营者接受能力差,经营异常率过于庞大,加之改革前对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后领取的营业执照在停业后没有强制注销,或对不履行注销义务没有相关规定。

大多数经营者已停业,但网络信息显示在册经营的现象。

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制定较为合理的注销程序负责制度,弥补改革前的不足,保证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完善。

建立透明诚信市场秩序来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扩大信息公示制度追究责任的范围。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性行为:

一是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工商部门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两种情形,经营者只要按时公示、如实公示就不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责任追究。

从而忽视了信用信息监管体系在消费维权、动产抵押等方面的作用。

经营者不按时履行经营者义务,本质就是一种失信,这样的失信是较为严重的。

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中未对这样的失信作出规定。

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是社会健康运行的根基,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个人信用标准要建立,信息采集的来源、方式要确定,信用信息的加工利用要有章可循。

将监管执法中的信息纳入到信息系统,开放给第三者参考,来约束和激励市场参与者培养守信的习惯,监管执法才能事半功倍,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现象,消费维权才能轻松快捷。

(四)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建设。

逐步完善网络市场的法制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网络市场监管非工商部门独有工作,涉及政府部门众多,工商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

要加强对专门人才培训与培养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监管执法队伍。

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市场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提高网络市场的信用水平。

并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的定期交流渠道和机制,进一步总结交流各地网络市场监管的优秀经验及做法,带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共同提高,来确保信用信息体系的常态化建设。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议

一是加快顶层设计,推动“一站式”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尽快畅通运行。

构建全县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企业许可监管信息归集整合,实现信息横纵向共享。

同时,依托市场监管平台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许可证办理信息反馈,实现部门数据双向推送、互通共享,为“先照后证”的后续监管打好基础。

二是紧跟改革形势,推动“协同化”监管模式常态化运行。

协同监管是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

要从证照联动、执法办案、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响应机制。

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层级和执法责任,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调查证据和处理结果互认,消除执法盲区。

 

三是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是监管体系的一个完整链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都是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事前审批的许可条件要靠事中监管及时矫正,事前准入、事中监管的效果最终要靠事后惩罚威慑来保障。

无论事前审批,还是事中事后监管,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改变中国资本市场中以往存在的“严进宽出”现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从重审批向重监管的转型要求更为迫切。

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简政放权,放是措施,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所以不是一味的放,而是“放管结合”,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

工商执法干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思想境界,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是要不断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通过公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促进企业自律;

要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要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作常态化,同时还按要求,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先在少数部门作试点,以工商系统信息为基础,归集共享法院、税务等几个部门的相关信息,有效对接总局“全国一张网”系统,建成企业监管大数据中心,推动实现全县各行政部门间的企业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达到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目标,打造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

开发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系统,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协同监管,实现联动监管功能。

五是建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运用社会共治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市场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共治,既包括执法部门的监管引导、行业自律又包括社会监督。

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和办理登记注册后,要履行好“双告知”职责。

在日常监管中,要通过在市场主体中开展文明经营等活动,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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