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燃煤污染控制专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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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燃煤污染控制专项实施方案

某市燃煤污染控制专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X省《大气污染防治201X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和X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全面提升我市燃煤管控水平,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以“10万户居民冬季采暖煤改气、煤改电”为重点,推进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替代,不断提升市区和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水平,全面建立对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多措并举强化燃煤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X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市区10月底前建成“禁煤区”,散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全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由2016年的70微克/立方米降至61微克/立方米以下,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力争不超过800微克/立方米,各县(市)确保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只降不升。

三、重点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X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燃煤污染控制的重点任务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目标明确化、任务清单化。

(一)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全面实施“国投热电供热扩能”和“阳电余热替代燃煤锅炉供暖”工程,力争10月底前市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牵头、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X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加快建设“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5月20日前,城区、泽州县、开发区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禁煤区”实施方案,在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禁煤区”,明确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需禁用燃料煤炭的区域、单位或用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

(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其他各县(市)也要在5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扩展和管控燃料目录调整,并全部取缔“两供区”内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

各县(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区和县(市)建成区外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其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市区建成区“供热、供气”全覆盖。

结合“禁煤区”工作要求,大力发展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逐步将居民、小型餐饮、综合性市场等用煤群体纳入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对于暂无法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的城中村、城边村,应采取其他清洁能源予以替代。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牵头、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5月15日前,依据《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X〕2984号)、《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X〕1015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全市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6月底前报省发改委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也要分别制定辖区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5月1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X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尽快开展散煤污染源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对接,落实“确村确户”工作,进一步明确改造总量、改造方式、时间进度、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好补贴预算,于5月15日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工程,制定全市“煤改气”总体方案,并协调供气企业保障气源。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制定全市“煤改电”总体方案,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网扩容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住建部门负责完善热力规划,积极改造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优化供热管网布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筹措和发放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5-10月份,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计划,倒排工期,提早进行技术路径确定及设备选型,加快城乡配套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等,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

(二)加快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改造

6.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深入开展辖区燃煤锅炉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淘汰范围、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并公布淘汰清单,5月7日前报送至市环保委办公室。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8月底前市区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和县城(县级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必须全部完成淘汰。

10月底前,完成“煤改电”、“煤改气”替代区域内燃煤锅炉、土小燃煤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燃煤锅炉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

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在陶瓷、玻璃、铸造、建材、制革、制药等行业,特别是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要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强化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监管。

5月7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在用燃煤锅炉对标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清单及完成时限,确保9月底前全市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X)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款要求予以拆除。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全面清查辖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安装或实现联网的企事业单位,要公布名单,跟踪督办,限期完成。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加强工业燃煤污染控制

8.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

按照《进一步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实产能工作实施细则》(XX电改供给办发〔201X〕1号)的要求,5月底前制定201X年度淘汰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6月底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

9.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在全面实施阳城电厂(大唐)、国投热电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X年底关停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达不到XX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10.实施工业燃煤设施对标改造。

各县(市、区)要强化工业燃煤污染对标治理,按照《XX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X市环发〔201X〕89号)有关要求,系统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监测及评估、查处整改等工作,确保钢铁、焦化、火电、煤炭等重点行业所有工业企业按期实现达标(达特别排放限值)排放。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1.重点行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全面落实《X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及钢铁、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错峰生产计划,按时限要求逐级完成备案工作。

市电力公司按照工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

(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要依法合规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确保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四)加强储售煤场管理

12.加强储售煤场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

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X环环评函〔201X〕102号)要求实施改造,201X年底前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13.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民用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于治污设施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对已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清洁燃料使用的有关要求,杜绝以煤代气(电)等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4.强化劣质煤管控。

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禁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进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

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六)提高燃煤污染综合管理水平

15.建立二氧化硫浓度预警机制。

结合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对辖区内二氧化硫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编制二氧化硫排放源清单,提高二氧化硫精准防控能力。

采暖季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超标严重的县(市),要建立二氧化硫浓度预警信息平台,加强二氧化硫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X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订及评估审核工作,细化重污染天气燃煤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明确生产负荷和减排比例,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

要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的落实,加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督促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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