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订舱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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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货物——指适合于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的由乙方交付甲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

集装箱----符合IMO标准的各类集装箱;

货方——指货物的所有人、共有人、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货物运输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承运人——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订舱——指货方根据具体需要,选定或委托货运代理人选择适当的船舶,以口头或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办理装运货物的舱位的行为;

托运委托书——指货方写明具体需要,委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安排申请装运货物的舱位,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确认运价、运单号及船名航次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其他形式送交货方的单证;

特殊货物——指危险货物、冷藏/冷冻货物、活动植物、超高/超长/超重货物、高价货物、液体货物、易腐货物、散货、使用货方自备箱的货物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方式运输的货物;

危险货物——亦称“化学危险货物”,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使财产受到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运杂费——指国内水路运费、中转费、附加费、陆上运费、港杂费、拖车费、滞箱费、单证费、手续费、罚款和保险费等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以及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为货方提供服务所发生和垫付的费用。

第三条:

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

乙方保证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依法允许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经营活动。

乙方未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资格证导致合同无效的,乙方和乙方的经办人员应共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保证有权代理XX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船舶接收乙方的订舱。

甲方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的,依法承担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责任期间

为避免歧义,无论如何,甲方对于货物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或其他情况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互惠条款

乙方同意将本人经营的或代理的或授权或委托的国内水路运输货物全部向甲方订舱,但是,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接受乙方订舱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杂费优惠价和费收标准计收运杂费。

第七条:

异地订舱

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选择向以下列明的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办理订舱业务。

同时双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以下订舱公司,费用结算由乙方同当地公司自行结算。

1

XX集装箱运输营口有限公司

2

XX集装箱运输锦州有限公司

3

丹东X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4

XX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5

XX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6

XX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第二章订舱

第八条:

申请订舱

每次或每批货物的出运,乙方可以按照以下第方式向甲方申办订舱。

(一)纸质书面形式

乙方申办订舱,应当正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托运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或订舱专用章,并以纸质书面形式送交或传真至甲方。

(二)数据电文形式

双方约定《电子订舱协议书》为本合同附件的,乙方应当按照《电子订舱协议书》的规定申办订舱。

无论以纸质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申办定舱,乙方应当:

托运委托书(订舱报文)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方式、运输方式、装箱地点及日期、装箱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装货港、卸货港、最终目的地、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准确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托运人声明等。

托运委托书(订舱报文)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或有错误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损失、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托运委托书应当字迹工整或打印清晰,因字迹模糊或打印不清晰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在甲方停止订舱日内将托运委托书送交至甲方;

订舱报文发送截止日根据《电子订舱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代理保险

甲方提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内贸)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可委托甲方对托运的货物代为投保,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委托;

无论何种情况,货物已装船的,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代为投保的委托。

保险费由乙方支付或者经甲方同意由甲方先行代为支付,保险单及有关运杂费发票一并送交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付清相关费用。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特殊货物

出运货物属于特殊货物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包括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批货物或者该票货物的订舱。

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包括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致使货物及/或其他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

出运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托运委托书,并在托运委托书上注明或同时以其他书面形式特别明确告知甲方,包括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乙方未告知或告知不明确或有误的,与该危险货物有关的,无论如何发生的或者何种性质所引起的全部的和任何的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出运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订舱;

甲方接受订舱的,并不意味着对该危险货物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及/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

甲方接受订舱后,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危险货物已经危及或可能危及危险货物本身及/或其他财产、人身安全的,有权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或处置措施,由此而产生的或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船期预报

甲方可在网上发布有关船舶的船期预报;

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另行向乙方提供有关船舶的船期预报;

甲方提供的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乙方安排货物运输的参考。

第十三条:

确认订舱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托运委托书后,可根据航线、港口、船舶、运输条件等情况决定能否接受乙方的订舱。

未经确认的托运委托书,视为订舱没有成立。

除证明甲方在安排舱位上有过错外,甲方对乙方的货物未能订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接受订舱的,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通知乙方并告知确认内容,确认的内容包括运价、运单号和船名航次等。

除证明甲方安排装船有过错外,甲方对乙方的货物未能装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甲方得知乙方货物未能装船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超期订舱

超过甲方公布的船期预报申请订舱的,甲方不予接受。

因特殊原因,乙方要求订舱的,应当及早与甲方联系,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力安排。

但是,对于甲方最终无法安排订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更改托运事项

经甲方确认订舱后,乙方于装船前要求更改托运委托书所列事项或内容的,应当在装船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更改单,并在更改单上签署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加盖乙方有效印章。

因更改托运事项或内容所引起的或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包括单证错误所产生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返运或退运处理

在货物出运后,如乙方提出返运或退运等要求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同时书面保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

甲方将尽力配合乙方的要求,但若由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原因等非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上述安排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解除订舱

乙方于船舶开航前要求解除订舱的,援引《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有关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货物包装

货物包装应当适合国内水路运输及货物本身的特殊属性,明示搬运、储存、配载、运输、保管、照料、装卸和防护等应该注意的标志。

对于货物的搬运、储存、配载、运输、保管、照料、装卸和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当在托运委托书上特别注明或另行书面明确告知。

货物包装不当或者不适合国内水路运输和货物特性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解除订舱。

拒绝或解除订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拒绝或解除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因该货物的订舱的拒绝或解除而终止。

货物包装不当或者不适合国内水路运输或者货物特性要求所产生的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箱体交接

乙方提取集装箱时应当检查箱体的完好程度。

无损坏纪录的设备交接单视为箱体完好适货。

乙方自行提取集装箱的,从甲方指定的提箱地点到进入港区卸下期间,或者从空箱返回到甲方指定的堆场为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箱体损坏或灭失等,由乙方负责。

乙方委托甲方提取集装箱的,除证明甲方有过错外,从甲方指定的提箱地点到进入港区卸下期间,或者从空箱返回到甲方指定的堆场为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箱体损坏或灭失等,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条:

货物装箱、封箱及计数

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装箱、封箱及计数,并填制集装箱装箱单。

集装箱装箱单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或有错误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损失、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集装箱装箱单应当字迹工整,因字迹模糊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委托甲方装箱、封箱及计数,除证明甲方有过错外,对因装箱、封箱及计数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配舱、进栈和装船

甲方接受订舱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进行货物运输的配舱、进栈、装船和有关费用的支付等。

第三章运单签发与货物交付

第二十二条:

运单签发

乙方委托订舱的,货物出运后,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当将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运单交付乙方。

运单为XX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或者其他运单。

甲方受委托签发运单的,乙方提供的订舱报文数据与理货公司提供的理货数据不一致的,甲方可以理货数据/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货物交付/收货人提货

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或做好接货准备。

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及时提货,接受货物;

乙方及其指定的收货人提货或接受货物不及时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堆存费和滞箱费等)(按照相关方公布的费率计收),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在提货或接受货物前付清上述费用,否则,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有权留置该货物或者留置乙方交付的任何其他货物或财产;

由此所产生的或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运杂费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运杂费的结算和支付

乙方特别同意以下列第方式结算并支付费用:

(1)乙方付清运杂费的,有权向甲方要求交付货物;

未付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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