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考核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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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授二级岗位

类别

主要内容

聘期考核指标

1

引领所在学科专业发展,力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竞技体育、服务社会等方面获得代表性成果。

2

完成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

3

完成年度科研分300分。

4

完成社会服务工作。

2.教授三级岗位

承担本学科、专业建设或教学团队建设任务,负责重点实验室、基地等重大项目,指导课程建设和主持教材编审。

完成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每年至少系统讲授一门本科课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完成年度科研分260分。

完成社会服务工作

3.教授四级岗位

主要类别

教学工作

1.负责本学科或专业建设,主持或参与教学团队建设,参与重点实验室、基地等重大项目工作,指导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审;

2.完成规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每年至少系统讲授一门本科课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科研工作

完成年度科研分160分。

教师工作

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助教任务,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二)副教授岗位

1.副教授一级岗位

1.完成规定的本科与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每年至少系统讲授一门本科课程(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2.负责相关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

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课程,主持或参与教学团队建设

完成年度科研分100分。

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助教任务,担任学生导师工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

教师培训

参加教师教育教学知识与技能进修与培训。

达到学校要求的教师培训学分以及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

2.副教授二级岗位

1.完成规定的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每年至少担任一门全日制本科生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

2.负责相关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

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课程。

参与教学团队建设。

完成年度科研分90分。

3.副教授三级岗位

1.完成规定的本科与研究生教学工作,每年至少担任一门全日制本科生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为全日制本科生的授课不得低于学院规定;

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竞技体育、服务社会等方面获得代表性成果。

完成年度科研分80分。

(三)讲师岗位

1.讲师一级岗位

1.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工作。

2.参加本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参与教学团队建设。

完成年度科研分70分。

1.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

指导学生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2.协助教授、副教授开展助教、助研工作;

承担学生第二、第三课堂活动指导工作等。

参加教师教育教学知识与技能进修与培训

2.讲师二级岗位

1.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工作;

2.参加本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参与教学团队建设,

完成年度科研分60分。

参加教师教育教学知识与技能培训。

3.讲师三级岗位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工作。

(四)助教岗位

1.助教一级岗位

1.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必须担任至少一年的教学助理工作,承担课程辅导、课堂讨论或实习等工作,配合主讲教师讲课及开展科研活动

完成本科生导师工作。

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完成年度科研分40分。

2.助教二级岗位

担任至少一年的教学助理工作,承担课程辅导、课堂讨论或实习等工作,配合主讲教师讲课及开展科研活动

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

参与本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

三、关于教师岗位的分类指导与分类管理

对教授四级至讲师二级等六类岗位分成教学型(训练型)、教学科研型、研究型教师。

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其工作职责与考核标准须在本文件基础上制定。

1.教学型教师重点围绕本科教学工作、课程以及获得教学成果等,具体由二级学院制定,教务处与人事处共同审核。

2.教学研究型教师主要兼顾本科教学与科研工作,具体由二级学院制定,教务处、科研处与人事处共同审核。

3.研究型教师的工作职责与考核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科研处负责。

4.训练型教师的工作职责与考核标准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制定,报学校审核。

四、其他说明

1.教师岗位教学、科研、教师工作量计算等事宜暂按照《2006年人事管理制度调整方案(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2.承担课堂教学工作、学术道德、师德等内容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关键指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严重的终止聘用合同。

3.新进教师若在受聘之前没有任何高校教学经历,必须担任至少一年的助教(教学助理)工作。

4.教授及研究型教师为课堂教学工作授课标准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5.教师的运动竞赛成果由学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专门认定。

6.在聘期考核中实行“代表性成果”制度,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7.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纳入助教、讲师、副教授聘期考核内容,相关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并获得规定学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8.本次聘用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从2016年1月起实施,今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

2015年的年度绩效考核采用原校内岗位考核标准。

9.本文件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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