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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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得2分,答错得0分)
25.(7章)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B)
A.合理工期B.合同约定的工期C.标准工期D.法定工期
26.(7章)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设项目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期限到该项目(B)之日为止。
A.提交竣工验收报告B.竣工验收合格C.竣工验收备案D.交付使用
27.(8章)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A)应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
28.(8章)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正确的为(B)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50年
B.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
C.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1年
D.供热与供冷系统5年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5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
答对得3分,答错得0分)
17.(7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ABCD)。
A.现场安全责任制度B.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C.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验收登记备案制度
D.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E.建筑材料质量验收制度
18.(8章)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关于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供应,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可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必须到建设单位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
B.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
C.可由双方认可的供应商处供应
D.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供应商
E.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品牌
19.(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的形式包括(BDE)
A.监察B.检举C.检测D.投诉E.控告
20.(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具有的质量主任和义务是(AB)。
A.在本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C.施工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D.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E.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检测单位
三、简答题
1、(7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筑安装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
凡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地区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省属及外县在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事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电设备修理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各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制订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严格的考核指标。
市建工局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在宁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建筑安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凡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联合施工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在承包合同中,各项工程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安装队伍,不得承包工程。
第七条企业的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他人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执行。
第八条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及其规模大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得力的专、兼职安全技术干部。
一千人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设安全监督科;
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监督股;
二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的企业设专职安全监督员;
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外县和个体
建筑队伍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各级安全技术人员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备。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
3、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6、进行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不安全的情况,有权暂停生产。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8、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可视情况给予教育,并向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原则
(1)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
(2)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安全员网络的作用;
(3)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新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
(5)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
(6)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7章)关于建设工程,法律缺点了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话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话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到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下述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1)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所报送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拆除工程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护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等。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享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的权力;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8、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3、(7章)简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必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7、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法规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2、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非常重要,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指导。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无法满足安全防护和施工安全,或者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的问题时,设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及时、无偿地修改设计文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国际通告做法,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的,设计单位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式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