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必学144个名词全面解释与模拟试题有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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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卖方亲自把货物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
7、根本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先期违约:
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9、国际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0、国际贸易支付:
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物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11、托收:
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地方式。
12、跟单托收:
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13、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4、不可撤消信用证:
15、信用证:
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6、受益人:
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地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17、开证申请人:
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方。
18通知行:
是接收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19、开证行:
是接收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所以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
20、国际货物运输法:
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
22、提单:
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23、多式联运单据: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24、清洁提单:
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25、已装船提单:
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9、货运单:
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30、运单:
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2、保险人:
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33、被保险人:
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4、保险单:
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35、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36、代位求偿权:
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37、共同海损:
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8、单独海损:
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39、单独费用:
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40、实际全损:
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41、推定全损:
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
44、仓至仓条款:
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45、关贸总协定:
简称GATT,是指第二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
是GATT历史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取得的成果巨大。
47、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48、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49、关税结束:
是指每一个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人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50、关税领土:
指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则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每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WTO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来对待。
51、关税同盟:
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
52、自由贸易区: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53、国籍继续原则:
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是指在东道国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应先尽可能利用当地国内可能享用的一切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本国行使外交保护。
通融赔付是出于宽怀与友好,而不是出于合同义务的赔付。
通融赔付往往是为了减少麻烦,维护与重要客户及中间商的良好关系,扩大保险人的良好声誉。
55、普惠制:
即普通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通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56、世界贸易组织(WTO):
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议,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7、GATT保障措施:
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58、削减关税:
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
59、关税约束:
是指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
60、倾销: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61、保障条款:
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危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62、GATT授权条款: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决议,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业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63、构成倾销:
GATT1994年第6条规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叫构成倾销。
64、反倾销税:
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5、倾销差额:
指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66、中止协议:
是外国出口商以停止出口或同意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除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损害威胁,并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就此达成协议,进口国就可以中止对案件的继续调查。
67、补贴:
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68、完税价格:
协议规定海关估价应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货物进口时由进口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发票价格)为完税价格。
69、国际服务贸易:
简称GATS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服务买卖与服务交易活动。
提供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出口国,消费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进口国。
各国服务出口额之和,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
70、权利用尽:
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间接同意投放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知识产权方面的独占权。
71、协商解决争端:
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72、斡旋:
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73、临时仲裁机构: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74、调停:
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75、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76、双边谈判是指:
工作组成员(不一定是所有成员都谈判,一般是主要贸易伙伴谈判积极性高)要求与申请方,就他们所关心的,双边市场准入问题进行谈判。
77、多边谈判是指:
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