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合同四种类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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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策划的意义
(1)合同的策划决定着项目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制,决定合同各方面责任、权力和工作的划分,所以对整个项目管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业主通过合同委托项目任务,并通过合同实现对项目的目标控制。
(2)合同是实施工程项目的手段,通过策划确定各方面的重大关系,无论对业主还是对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划可以保证合同圆满地履行,克服关系的不协调,减少矛盾和争议,顺利地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三)合同策划的依据
(1)业主方面:
业主的资信、资金供应能力、管理水平和具有的管理力量,业主的目标以及目标的确定性,期望对工程管理的介入深度,业主对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信任程度,业主的管理风格,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等。
(2)承包商方面:
承包商的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风格和水平、在本项目中的目标与动机、目前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经验、企业经营战略、长期动机、承受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等。
(3)工程方面:
工程的类型、规模、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技术设计准确程度、工程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程度,招标时间和工期的限制,项目的盈利性,工程风险程序,工程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等)供应及限制条件等。
(4)环境方面:
工程所处的法律环境,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物价的稳定性,地质、气候、自然、现场条件的确定性,资源供应的保证程度,获得额外资源的可能性。
(四)合同策划的程序
(1)研究企业战略和项目战略,确定企业及项目对合同的要求。
(2)确定合同的总体原则和目标。
(3)分层次、分对象对合同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列出各种可能的选择,按照上述策划的依据,综合分析各种选择的利弊得失。
(4)对合同的各个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安排,提出履行合同的措施。
在合同策划中有时要采用各种预测、决策方法,风险分析方法,技术经济分析方法。
在开始准备每一个合同招标和准备签订每一份合同时都应对合同策划再作一次评价。
二、业主的建筑工程合同策划
(一)分散平行承包和全包
(1)分散平行承包,即业主将设计、设备供应、土建、电器安装、机械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
各承包商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其特点是:
1)业主有大量的管理工作,有许多次招标,需作比较精细的计划及控制,因此项目前期需要比较充裕的时间。
2)业主负责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各承包商由于互相干扰所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
由于不确性因素的影响及协调难度大,因而这种承包方式的合同争执较多,工期长、索赔多。
3)该承包方式要求业主管理和控制较细,业主必须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4)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该承包方式使业主面对众多承包商,管理跨度大,协调困难,易造成混乱和失控,且业主管理费用增加,导致总投资增加和工期延长。
5)采用这种承包方式,业主可以分阶段进行招标,可以通过协调和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的干预。
同时承包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衡。
6)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须周全、准确、细致。
这样各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容易确定,责任界限比较清楚。
(2)全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设计一建造及交钥匙工程)合同,即由一个承包商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包括设计、供应、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筹划、方案选择、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后的运营管理。
该承包方式的特点是:
1)减少业主面对的承包商数量和事务性管理工作。
业主提出工程总体要求,进行宏观控制、验收成果,通常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因而合同纠纷和索赔较少。
2)方便协调和控制,减少大量的重复性的管理工作,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
有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从而可减少费用和缩短工期。
3)业主的责任体系完备,避免各种干扰,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工程整体效益高。
4)业主必须选择资信度高、实力强,适宜全方位工作的承包商,他不仅需具备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力量,而且尚需很强的设计、管理、供应,乃至项目策划和融资能力。
(3)采用上述二者之间的中间形式,即将工程委托给几个承包商,如设计、施工、供应等承包商。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上,或电视、广播上发布招标广告。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数量不受限制。
这种招标方式,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了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也使招标费用支出较多。
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也是我国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
但这种方式业主管理工作量大,要准备很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进行资格预审、评标、举行澄清会议等。
虽可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但招标期较长。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这种招标不发布广告,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择的数目有限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某项工程的投标竞争。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一般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有此项工程经验,信誉可靠,有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减少招标工作量,节省招标费用,也能增加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
但这种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后起之秀。
邀请招标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特殊情况下,工程规模大,招标单位认为中、小型施工企业不可能胜任,因而选定几家大公司参加投标。
(2)工程复杂、专业性强,招标单位认为只有某些企业才能承担。
(3)工程规模小,为节约招标开支没有必要公开招标。
(4)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招标单位只好邀请少数单位投标。
(5)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原因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5~10家,不能少于3家。
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议标。
这种方式是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包商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这家承包商去完成。
若谈不成,可另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
议标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的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尚不能清楚详尽地确定其中若干技术细节和近似的工程量。
(2)采用某种新技术,需施工单位从设计阶段就开始参加合作。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产生中标单位。
(4)工程规模不大,工期紧张,需边设计边施工等。
这种招标方式易于处理一些问题,使双方紧密配合,但竞争性差,可能会使承包价格偏高。
因此,无特殊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应严格限制议标方式。
(三)合同种类的选择
合同的计价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同时合同双方的风险也不同,应依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
目前,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1.单价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适用范围广,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主要是这一类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
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工程,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等形式。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施工合同,业主给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
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所以单价是不能错的。
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再评标。
2.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这种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
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
①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
②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能根除索赔)。
通常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审批的麻烦。
但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在这种合同的实施中,由于业主没有风险,所以他干预工程的权力较小,只管总的目标和要求。
(2)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在以前很长时间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很小:
①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
②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
③工程量些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④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⑤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
⑥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3)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
①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必须复核。
各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
②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而由承包商制定,则工程量表仅作为付款文件,不属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
合同价款总额由各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构成。
承包商必须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的总价中。
(4)固定总价合同的确定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
通常只在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5)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的风险
①价格风险:
报价计算错误;
漏报项目;
工程实施中物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
②工作量风险:
工作量计算错误;
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由于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工程量计算误差。
3.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截然相反的合同类型。
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间接费)计算。
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率。
由于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结算,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业主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所以承包商在工程中没有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压缩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经济效益。
这样会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
所以这类合同的使用应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应用于如下情况:
(1)投标阶段依据不准,工程的范围无法界定,无法准确估价,缺少工程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