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业务培训心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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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第一部分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201*年8月1日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章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四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五章附则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几个基本概念
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
1、境内机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
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经常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2、资本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经常项目a、进出口贸易
b、服务贸易(非贸易)
2、资本项目
a、外资管理
b、外债管理
三、结售汇和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1、结汇:
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2、售汇:
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3、外汇买卖:
是指在买进一种货币的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
4、外币兑换:
外币兑换是对个人客户提供的一项柜台服务,包括以人民币买入/卖出外币和以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
结售汇:
外币人民币
外汇买卖:
外币外币
外币兑换:
外币外币/人民币(针对个人)
第三部分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47号)》):
1、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待核查账户(“孪生户”)
(1)收支范围:
①待核查账户:
收入范围是出口贸易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将本账户已核查的外汇资金转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办理资金退回。
②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收入范围为待核查账户转入的出口收汇,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包括办理结汇)。
(2)开户手续(企业首次开户时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登记,银行应查询登记信息后办理开户):
①开户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③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常项目专用账户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海运费专用账户:
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港口费用、燃料费等相关费用。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现钞户(3)捐赠、援助类外汇账户单方面转移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1、资本金专用账户外汇局通过”直接投资系统”进行网上核准2、外债专用账户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第四部分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一、结汇业务:
(一)经常项目结汇:
国家对经常项下资金结汇不予限制1、贸易出口结汇:
贸易项下出口资金需要进行联网核查后,从待核查账户转入结算账户,在结算账户办理结汇。
2、其他经常项目结汇:
海运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款等凭相关证明可以办理结汇。
(二)资本项目结汇:
1、资本金结汇:
①20万美元以内本次结汇,下次核查②20万美元以上受托支付
2、外债结汇:
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
二、售(付)汇业务:
(一)经常项目售汇:
1、贸易进口售(付)汇: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1)进口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①将进口单位分为A、B、C三类(A-白名单B-灰名单C-黑名单)②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
汇业务,需事先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表》,否则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①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
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
②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进口付汇业务的银行处理:
需审核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及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①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售汇银行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②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④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
“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
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
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对于“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⑤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⑥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⑦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代理进口业务还需审核代理协议;
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
(4)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部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结汇和购汇
对个人外币结汇和购汇实施“年度总额管理”一、年度总额内: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超过年度总额:
(一)结汇:
(1)经营性(对外贸易):
比照对公贸易客户管理。
(2)非经营性: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分单笔或累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累计)超过5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必须经外汇局核准。
(二)购汇:
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
(1)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二部分汇出境外
(一)境内个人经常项目汇出境外:
1、外汇储蓄账户(现汇):
(1)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超过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现钞:
(1)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超过1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汇出境外: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超过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部分现钞存取款、结汇及携带出境
(一)提现:
1、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超过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二)存现(钞转汇):
1、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超过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现钞结汇:
1、年度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