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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

 

xxxx公司

xx发电厂x期(2×600MW)xx工程

 

烟气脱硫总承包合同

 

xxxxx公司

xxxxx限公司

二○○七年x月·xx

合同号:

业主方编号:

承包商编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2007年x月,xx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和规定,本协议由xxx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与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07年xx月xx日在xx商订并签署。

鉴于业主方拟建造xxx电厂x期扩建工程,邀请并接受了承包商对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最终确定为中标单位。

双方以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业主方”是指xxxx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承包商”是指xxxx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工程与承包商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或提供关键设备的技术支持分包商。

1.4“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9“监理”是指业主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1.10“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方为检验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1“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硫装置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保证期”是指该套FGD装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3“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4“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5“电厂”是指位于xx省xx市xxx的xxxx公司。

1.16“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商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商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7“现场”是指位于xx省xx市xxx的xxx电厂x期扩建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8“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脱硫岛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9“试运行”是指承包商为检验其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组织的业主方同意、监理公司参与进行的调整试验。

1.20“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业主方同意由承包商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任何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和材料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材料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材料不影响脱硫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余下设备和材料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脱硫岛初步验收前交齐。

1.24“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推荐备品备件”是指承包商推荐的满足合同设备从机组投运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

1.26“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27“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附件2所列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28“竣工验收”是指整套FGD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FGD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1.29“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30“FGD装置”是指烟气脱硫系统。

1.31“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2.合同标的

本工程合同将用于xxx电厂x期xx工程烟气脱硫工程。

2.1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2.2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附件2。

2.4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见附件2。

2.5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附件2。

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附件2。

2.7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包括了脱硫岛内所有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技术资料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2对脱硫岛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需要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3为本工程的目的,业主方负责向承包商提供水、电的接口点,由承包商负责连结,并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

4.合同价格

4.1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运输、保管、调试验收、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商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

对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从制造厂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和国外验收费用。

4.1.2建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其中建筑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建筑工程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相关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安装工程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相关工程安装及调试费用。

其中调试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调试费是指本合同工程的分系统调试费及FGD装置整套启动调试费。

4.1.3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设计费用包括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国外培训等费用及其它费用,包括承包商对业主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4.3.1本工程合同的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

4.3.2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调整;

4.3.3承包商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商支付。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承包商同意业主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

5.3合同预付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格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预付款。

5.4合同设备的支付(付款方式为1:

3:

4.5:

1:

0.5)

5.4.1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在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备(部组件)价格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合同设备投料款。

(1)承包商提交并经业主方认可的设备进度相关证明文件及承包商与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供货商的买卖合同签字盖章页;

(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4.2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机组设备(部组件)(含材料)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现场开箱验收记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14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45%的提货款。

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1)当第一套FGD装置的合同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的主要钢结构件交货并开箱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第一笔提货款。

(2)当第二套FGD装置的合同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的主要钢结构件交货并开箱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第二笔提货款。

(3)当最后一批交货后(以DCS设备全部交付现场并开箱验收为付款节点)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第三笔提货款。

5.4.3FGD装置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后,经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FGD装置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货款。

即X#机组FGD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X#机组FGD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交货款。

5.4.4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FGD装置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备价格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5建筑工程费的支付

5.5.1业主方按下列工程里程碑节点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1)当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基础开挖且验槽结束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相应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一笔建筑工程进度款;

(2)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出零米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二笔建筑工程进度款;

(3)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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