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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 〕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

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

(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七)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

(八)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

(九)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行;

(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一)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

(十二)接受各银团成员行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银行。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二)在贷款续存期间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等。

第十二条 副牵头行是指在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第十三条 担保代理行(也称托管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各项担保、抵(质)押物转让及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十四条 银团筹组是指牵头行通过组织、谈判、分销、起草协议、签约等工作,筹组银团的活动。

农发行单独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时,承贷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行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五条 银团参与是指银行接受邀请,参与牵头行组织的承诺贷款份额、谈判、签约等银团筹组活动。

第十六条 银团参与坚持“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牵头行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七条 农发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时,根据拟认购的银团贷款份额,按照单项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和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认购的贷款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银团融资总额的50%。

第三章 银团贷款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银团相关协议包括银团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银团可根据需要将银团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合并为一份或两份协议。

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币种、期限、方式、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债权人间协议主要用于规范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成员行协议等。

银团成员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和解释;

(三)银团成员行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

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及各成员行的角色分配、职责、权利与义务;

(四)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

(五)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银团会议的参加者、召开时间、提议召集会议的权利,决议方式等;

(六)利息和费用的分配,包括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分配方式等;

(七)银团成员行的退出和银团解散;

(八)违约行为及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法律法规要求或银团成员行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协议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行。

第二十二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成员行共同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主要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

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二十三条 农发行作为牵头行并兼任代理行、或作为参加行并兼任代理行时,在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由有权审批行或有权审批行授权的省级分行的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相关各级行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国际业务职能的部门等有关人员和开户行客户经理组成银团贷款管理工作组,履行代理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发行作为代理行,除应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和材料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如有外汇贷款,应根据相关外管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债登记;

(二)加强银团贷款账户管理,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对银团贷款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三)按提款通知要求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并将文件资料复印件转发各贷款人,落实协议要求的提款先决条件;

(四)办理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银团中设有担保代理行的除外);

(五)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收付和费用收付等工作:

1、按照协议和提款通知书通知各参加行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将款项划至指定的账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督促借款人按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银团各成员行贷款份额比例,分配所收到的贷款本息,并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

3、按照协议中有关费用收取和分配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并将相关费用划付给银团各成员行。

(六)设立并保存与银团贷款协议相关的台帐,并根据银团成员行要求及时提供;

(七)督促银团各成员行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组织或协助牵头行组织银团成员行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关系,沟通各成员之间的信息;

(八)接受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协调与借款人的关系并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

(九)进行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协议约定收集相关财务报表,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及资金营运状况、协议条款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形成报告,定期向牵头行及各成员行通报;

(十)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变动、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通知各银团成员行;

(十一)发现或知悉借款人存在潜在违约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不利变化,及时书面通知牵头行与各成员行共同协商处理;借款人出现实质性违约事项时,应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事件存续期间,根据协议约定,在书面通知借款人后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或采取其认为必要和合理的行动以保护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

(十二)按照银团协议,组织各银团成员行提起并参与银团协议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争议解决;

(十三)负责银团贷款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十四)按照协议要求,结合农发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银团贷款的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十五)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发行作为参加行或牵头行(未取得代理行资格的),由有权审批行及相关各级行客户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农发行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协议约定和代理行通知,及时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按照信贷管理系统的要求实时录入;

(二)根据协议约定、代理行提供的资料和农发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配合代理行做好本行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银团贷款整体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三)发现实质性、潜在违约事件或发生重大事项,及时通报上级行和代理行;

(四)要求牵头行、代理行及时提供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信息资料,在银团贷款发生潜在风险或逾期、欠息等实质风险时,与牵头行、代理行和其他参加行协调一致,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出现不良贷款,积极参与代理行组织的资产保全工作;

(六)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行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发行作为代理行时,不得无偿为其他银团贷款参加行垫付资金,银团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相关费用种类、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和“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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