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管理制度(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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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照明设施:
直流事故照明设施、交流事故照明设施、应急事故照明设施和各安全通道口设置的紧急出口指示灯。
二类照明设施:
除一类照明设施以外的其他所有照明设施。
第三条
照明设施的维护
各分厂每周一对所辖一类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验,并记录检查试验情况(见附表一)。
第四条
各分厂应及时安排处理一类照明设施缺陷,如确有困难无法及时消缺的,须经机电动力科同意,并办理暂不消缺手续,记录在册,确定消缺期限。
第五条每日巡检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时若发现灯具照明不亮、应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及时更换并填写巡检记录。
第六条控制室、配电室、走廊的灯具照明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有损坏不亮应及时更换并填写巡检记录。
第七条白天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开灯,阴雨天气光线比较暗在室内工作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将灯关闭,室外照明、晚间打开、天亮关闭。
第八条各分厂应对全厂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控制箱进行标识,应急照明标识方法为:
YJZM+使用地点+序号,如YJZM31PD-01;
应急配电箱标识方法:
YJPDX+使用地点+序号,如YJPDX31PD-01;
第九条办公场所、住宿楼目前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包括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
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
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
第十条每日巡检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的同时,检查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每月机电动力科应对照明灯具、接触器、明/暗式灯开关、照明分线盒、照明盘柜等与照明相关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油库或有爆炸介质存在的地方,应急照明都应装设防爆灯具,插座为防爆插座。
在这些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的导线不得有外露部分,每周由电气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在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急灯具应采用防酸碱腐蚀的灯器具。
第十四条在电缆沟、电缆夹层内低于2.5米及一些潮湿的地方应急照明应采用低于36V的安全电压灯具。
第十五条使用行灯要求:
电压不得高于36伏;
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时,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行灯应有保护罩;
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第十六条应急照明管理程序:
发现应急照明系统缺陷后,由各分厂电气技术员制定应急照明系统检修维护计划,经机电副厂长审核、厂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办公区域、住宿楼应急照明每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生产区域应急照明应每周进行一次切换试验,确保应急照明系统能正常工作,每年对蓄电池进行放电一次,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当应急灯应急时间小于额定时间(30分钟)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在检修和维护时,应切断供电电源。
第十九条检查与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机电动力科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宁东洗煤厂应急照明检查试验记录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宁东洗煤厂非防爆应急照明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日期:
使用地点
编号
主电指示灯
充电指示灯
故障指示灯
检查问题及处理情况:
处理人:
验收人:
备注:
完好请打“√”,不完好请打“×
”检查人:
附件2:
宁东洗煤厂防爆应急照明检查试验记录
序号
编号
型号
检查内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备注
断电后应急灯是否亮
灯具紧固件紧固情况
防爆性能是否合格(喇叭口、密封圈、挡圈、防爆结合面、螺丝出口情况)
验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