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县官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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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七品;
主簿一员,正九品;
“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
其下还有首领官典史一至二员及司吏若干名。
以上制度的实施是比较严格的。
如婺州路浦江县“入国朝稽合户版,宜为中县,署达鲁花赤、县尹皆正七品,主簿品亦从八”。
镇江路丹徒、丹阳、金坛三县均为中县,监、尹、簿、尉品秩同上,司吏皆七名。
另有尉吏、巡检司吏各一名。
首领官典史,丹徒、丹阳二县各一名,金坛县二名。
上述四县官吏员数及品秩,大抵与朝廷制度吻合。
县衙之下还设税务、儒学教谕及阴阳学、医学管勾教谕。
达鲁花赤,又称监县。
姚燧《谭公神道碑》载:
“太宗之八年丙申,州县守令上皆置监”。
监即达鲁花赤的别称。
据此,元代县达鲁花赤始设于太宗八年。
达鲁花赤起初是代表大汗或投下封君的监临官,率以蒙古人担任,亦含部分色目人。
关于达鲁花赤的职事,杨维桢云:
“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赤,于官属为最长……其职秩为甚尊,而职任为甚优。
朝家近令以六事责守令,达鲁赤任与令等。
昔之尊而优者,转烦剧矣”。
元初,县达鲁花赤主要负责掌管印信和居上监督。
这是以蒙古贵族对汉人管民官不甚信任及绝大多数达鲁花赤不通文墨为背景的。
后来,达鲁花赤与县令一齐过问户口、垦田、词讼、捕盗、赋役等庶政,并连署文案,随而由“昔之尊而优”变为“烦剧”了。
县尹或称县令,是仅次于达鲁花赤的第二号长官,也是庶政的实际主持者。
元人云:
“办事爱民,莫亲于县令”;
“令长秩尊,专判署,临决可否,于一邑无不当问”。
县尹“裁断”庶事,“指画”政务,判署案牍,发号施令等功用,乃是其他正官所无法替代的。
然而,“县令之职亦难矣。
下抚养疲民,御文法吏,上奉承州府部省,万无钜细,一一身任其责。
失节则罪,愆期则罪,民冤不能明照伸雪则罪,奔走奉事之间少失尊官贵人之意则罪。
位卑则人得陵侮,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
节行不立,愆罪稠垒,故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与台。
加以岁时伏腊,吉凶庆吊,少有失和,则呼叱督责,凶祸狎至。
诸如此类,不可枚数”。
唐宋以降,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是县尹式微的基本原因。
元代县尹除四权不专外,还要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扰:
一是文法严密,官弱吏强;
二是同僚掣时,上司欺凌。
胡祗遹所言县令之难,大体反映了这种上压下逼的窘状。
换句话说,在县级官府中,县尹虽仍充任主持政务的角色,但因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及上述两方面的侵扰,其权势似乎又处于有史以来的最低谷。
元代中县、下县不置县丞,有关县丞的记载却不算少。
如贡师泰、李稷先后以州判官迁歙县、海陵二县丞。
戴良云:
“丞者,令之贰,所以述县事而辅令者也。
是故辅之缺,则一县蒙其福。
毫发有间,则百里为之不宁矣”。
县丞居监、尹与簿、尉之间,“率压于上,偪于下”。
归安县丞沙德润等少数人“事长佐必尽礼,遇吏卒必尽诚”,“酌中可否,一归于正”。
东阳县丞杨景安任满,主动请求暂缓离职,下乡检查灾情,“一童一马,襆被径往”,又成为一时之美谈。
松江府上海县丞邓某也曾因“长人、高昌二乡土宜豆麦而使输秔稻,民甚苦焉”,为民请命,力言“改科”。
需要提及的是,县丞除参与圆议连署及负责某项事务外,大多没有独立处理重大政事的权力。
如鄞县丞周某倡导县西南林村之民举办义役,村民“既条上于县”,周县丞“合长佐白状大府而定其要束”。
这显然是由县衙群官理政体制及县丞的佐贰地位所决定的。
主簿之职司、地位,较前代颇有不同。
汉唐时期“县令专制一县之政,簿则分掌簿书而已”。
入元以后,主簿成为县正官的一员。
元人杨载诗曰:
“主簿非高士,通才或暂为。
催科虞惨争,勾校虑稽迟。
慎察文无害,详观狱有疑”。
这大抵是主簿的基本职司。
主簿可以参与群官圆议连署,可以和县尹等“共坐一堂之上,遇有狱讼,公议完署,而后决遣之”。
主簿虽为正官之末,但按照文案处理必须自下而上的规则,“矧一县之事,自下而上,必始于簿。
簿苟可否失其宜,政不平矣”。
举凡“狱讼赋役、簿书期会、文谍所移”,都要先由主簿阅办,然后递次呈送丞、令、监等官。
主簿依法秉公办事与否,直接影响县政成败。
主簿遵纪守法且娴于庶务,县政就容易清明。
若是“市权钓吏,以规一己之私”,县政就可能深受其害。
正如胡祗遹所说:
“县政之得失,生民之休戚,皆出于簿。
公平细密,事至物来,虽百冗交集,一照而办,奸邪不能欺蔽,民无寃枉偏重。
居是职而不闲书数,则县政紊矣”。
可见,主簿一职既重且难。
在长官同僚阙员时,主簿或可以“独署事,从容治之”。
与县尉相比,主簿位稍尊,却“职不专,权不行,势不伸,劳多而责先,处下而辱近”。
其实际处境常常是县衙正官中最困窘的。
县尉作为县僚之一,“以察奸捕盗为责任”。
担任县尉者多数是“便骑射,擅勇敢”的纠纠武夫,间或也有文吏充任。
县尉有专门的印信、官厅及弓手,平时“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巡捕勾当”。
戴表元说,县尉“职专,权行,势伸”,殆非虚词。
不过县尉也有为难之处,“盗逐不得,必尉焉罪,小则辍禄,大而夺官”。
朝廷并不考虑“其力少不足以制奸”,而一味追究专印不职之罪。
巡检一般设在县以下偏僻险要之乡,“率在乎荒郊林莽山区海聚、幽昧旷绝之境”。
负责该区域的捕盗事宜。
首领官典史,又称“幕官”,受中书省剳付,属从九品之下流外职。
主要负责“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一县之得失,百里之利害,常必由之”。
典史禄薄位卑,职事繁剧,上奉承长贰,下抚宇吏民,“催科少缓,簿书失实,则长贰责我”。
按照朝廷规定,典史同样能以掌管案牍的角色参与圆议连署,即所谓“持案牍之权,与官吏相可否”。
元初,个别典史还可在长次正官“差故”外出的情况下暂掌印信,“权县事”。
因典史多是胥吏出身,“故好兴事,舞文法”,或与胥吏“通同作弊”,“敦笃浑涵之意,什不一二”。
吉安路录事司典史谢宏用“悃幅而无操切”,“奉法遵职,不察察以为明”,就属于少数“敦笃”者。
县衙司吏向来是长贰处理庶政不可缺的助手。
司吏多分为“六曹”,以承办庶政。
元代官与吏界限淡化,吏员地位提高,县衙司吏的势力也有所上升。
如台州路天台县“多黠吏,凭陵气势,执官中短长”,“世号为八雕”;
广州路南海县猾吏“监税,大斛入,小斛出,窃其赢以自利”。
面对胥吏强悍和营私舞弊,县长贰一般采取“驭奸胥悍卒以严”与纵容姑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杨继祯担任天台县尹,得悉“八雕”恶行,“廉得其奸,中以法”;
南海县主簿周伯琦逮捕藉监税中饱私囊的小吏,“寘诸法,不欲其足迹入县门”;
庆元路慈溪县尹陈麟惩治胥吏“窃弄威柄”之痼疾,使之“噤不敢出一语,惟抱文书呈署而已”。
此为严厉惩治不法胥吏。
惩治不法胥吏,阻力颇大,弄得不好,往往反受其害。
如太湖县尹李镇安将制造诬陷案的小吏詹甲等“痛绳以法”,詹甲连僚吏“共造飞语”,以计暗算李县尹;
天台县尹杨继祯惩办“八雕”后,终因“其党颇蚓结蛇蟠不可解”而被“免官”。
对不法胥吏持纵容态度的,似乎更多些,后果也十分恶劣。
正如王恽《谕平阳路官吏文》所云:
“……一委于吏,致开塞幸门,情生诈起,附会科条,高下其手……听其饰说,乱行剖决者有之”。
胡祗遹也说,相当多的县官“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舆台”。
多数县长贰之所以对不法胥吏持纵容态度,也有其难言的苦衷。
胡祗遹认为,这种苦衷不外是“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
节行不立,愆罪稠垒”。
程钜夫则说是:
“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窘于公私之供给资用,故其贤者靳靳自守,龊龊不敢为,故受成于吏,以奉文法、免督责而已”。
前者突出的是县尹丧失节行而与不法胥吏同流合污,后者强调“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洁身自守。
换句话说,“节行不立”的贪官和洁身自守的庸官,由于官场不良氛围及自身私欲,都会对不法胥吏采取纵容和姑息的态度。
附带谈谈县衙公使人祗候和候补吏员贴书。
祗候和贴书,均系不占编制,不享吏禄的临时差遣。
其蠹政害民,由来已久。
“或四、五百人分据各官,谓之祗候;
或百有余人分据各吏、谓之贴书。
其党最盛,其毒最惨,其根穴最深,其奸利最大……又甚至轻犯恶逆而借尸于亲邻,买尸于椎埋。
又次之逮一夫而破一家,逮一家而破一乡,有未到官而家已空,未出狱而身已残,未受刑而骨已枯”。
刘岳申的揭露,尖锐深刻,入木三分,既斥责祗候、贴书的残暴不仁,又抨击“庶民在官无禄”等体制上的弊病。
祗候、贴书大抵是与正式吏员互为表里,内外勾结,才能逞其志、肆其虐。
所以,祗候、贴书之害,应着作是县吏员专横的副产品。
(二)圆议连署、长贰关系和县衙公廨制
元代县级官府同样采用群官圆议连署的方式处理庶政。
此方式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曰圆议,二曰连署。
按照朝廷制度,县级官员与路府州官一样,必须“每日圆坐商议词讼,理会公事”。
此即所谓“圆议”。
关于县级官府的“圆议”,杨维祯说:
“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赤于官属为最长。
其次有令,有丞,有簿尉。
又有案牍官,以首领夫六曹之吏。
凡事会之来,吏与令丞得相可否议论,然后白之达鲁赤”。
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及首领官典史,均是圆议庶政的参与者,均可以“列坐”“相可否,关决事。
”“令曰可,主簿曰不可,不可行也。
主簿曰可,令曰不可,不可行也……令虽尊,亦有所不得专者”。
“其职固有正贰,而出政令,议刑法,则同归于理而已”。
圆议时,所有与议官员不仅要按长贰主次“共坐一堂之上”,而且施行“矧一县之事,自下而上,必始于簿”的办法。
处于正官之末的主簿和掌管案牍的首领官典史,要准备议案,自下而上,议论其可否。
连署,又称“圆押”、“圆签”,县级官府连署的参加人员,与圆议基本相同。
其程序也是自下而上,次第署事。
前揭杨维祯、揭溪斯二文所言:
“其署事也,亦然”,“狱讼期会署文书,又必自主簿始,以次至于丞若令”,就是这个意思。
与圆议略有差别的是,连署的内容大抵限于荐举、刑名、财赋收支和申禀公文四类。
元制:
“诸官府凡有保明官吏,推问刑狱,科征差税,应支钱谷,必须圆签文字”。
“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上司者,并自书其名”。
尤其是财赋科敛和刑狱,即使“承准上司许科明文”,必须“公厅圆押”;
“遇有刑狱”,也必须“公议完署而后决遣之”。
通常,“每日一次署押”,因公外出及请假者,可由首领官代书其名,并将原因“标附”于“公座文簿”之上。
需要指出的是,群官圆议连署虽是朝廷定制,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县尹独署决事的。
如李镇安担任太湖县尹,因绳治奸吏詹甲,得罪僚吏,“所决狱同官辄异议”。
李县尹见“囚有久系者,日促吏具案,独自署决遣之”。
同官“乃共造飞语”,向廉访司举报。
廉访司官对李县尹所“独署案”进行苛细检覆,以求其“过差”,且逮问“所决囚与告者”。
由是观之,偶然发生的县尹独署决事,因其违反朝廷制度,大抵在禁止之列。
一旦出现,就要受到廉访司等严厉追究。
另外,达鲁花赤和县尉是否参加圆议连署,有必要加以辨析。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之下《杂制篇》云:
“元路州县各立长官曰达鲁花赤,掌印信,以总一府一县之治,判署则用正官。
”《元典章》中的一件吏部公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