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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廉洁高效、公开透明、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法治机关。

三、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作准则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务实高效、清正廉洁。

第二章职责分工

四、省发展改革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办公会议。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主任负责签署呈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七、副主任、专职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主任委托处理专项事务。

主任出差、出访期间,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全面工作。

八、各处(室、局)处长(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政令落实。

第三章履行职能

九、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全省与地区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集中力量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当好省委、省政府的参谋助手。

十、全力抓好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

重点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以及能耗、土地、环保、技术等手段加强调控和监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十二、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改革工作的能力。

十四、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部门、专家、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并做好与同位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要立足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定位,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充分听取部门意见。

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省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委领导传签。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自发布之日起不超过5-8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0年,并应说明理由。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2年清理一次,并按规定做好专项清理。

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指导相关规定制定和修改。

十七、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完善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过程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委工作部署。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协调工作机制,负责重要文件的会审、紧急任务及重大专项任务的落实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政务公开

二十一、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二、凡是列入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公开。

同时,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四、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及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复议决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六、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改进工作。

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七、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电子政务

二十九、推进电子政务应用。

以电子政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管,促进调控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以电子政务推动政务公开、促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加强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应用统筹,坚持建用并举。

三十一、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发展改革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三、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纪检组长、省粮食局局长、专职副主任、副巡视员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有关处(室、局)、委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

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重要决定和部署;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讨论决定全省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

(四)分析全省经济形势,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部署重要工作;

(五)审议、通过以委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委起草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六)讨论审议重大项目审核及资金安排。

(七)听取委属单位有关重要工作汇报,决定有关事项。

三十四、委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专职副主任提出,委办公室汇集报主任确定。

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主办处(室、局)应提出明确具体的办法或意见。

涉及其他处(室、局)或单位的,事前要进行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理由,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委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汇报单位和参会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

汇报人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严格控制汇报时间。

其他与会人员发言重在要义,直陈主题。

委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

会议决定事项由委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处(室、局)承办;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承办处(室、局)要认真办理,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委办公室督办汇总向委领导报告。

三十五、委领导不能出席委主任办公会议,应向委主任请假;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情况及时通报未参会的委领导。

各处(室、局)、委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列席参加的,应向分管委领导请假,并告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向委主任报告。

三十六、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会议研究内容涉及单位的负责同志。

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重要专项问题进行研究,协调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供委领导决策、参阅。

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处(室、局)负责。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处(室、局)督办落实并及时报告会议召集人。

三十七、我委组织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以及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严格按照报批制度报请省政府批准。

三十八、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一条措施,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期,精简参会人员。

第十章公文简报

三十九、我委受理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委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和委内职能分工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委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特殊情况直接报委领导后,须补办手续。

四十、我委受理的公文,均应由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统一批分,各处(室、局)不得自行接收和送批;各处(室、局)通过其他渠道收到的公文,要及时送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补办手续;未经委办公室批分的公文,不予办理。

四十一、文件视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由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委领导核批。

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应由委主任签发,主任外出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四十二、各处(室、局),委属单位报送委领导的非公文类事项,包括请示、报告、工作汇报、情况反映、活动安排等,要形成签报并经委办公室编号报送。

特殊情况,呈报单位急送委领导的签报,应及时告知委办公室。

四十三、机关各处(室、局)原则上不办简报,临时性简报要报批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取消。

委属单位可保留1-2种内部刊物。

简报、信息、内部刊物通过内网栏目交流,原则上不在委内和系统内发纸质件。

四十四、公文、简报要主题鲜明、求真务实、文理通畅、言简意赅。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四十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主任离青外出,严格执行《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需本人事前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并签署载明外出去向、时间、事由和代为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名单的报备材料,由委办公室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向省委总值班室报备。

副厅级领导干部出差(出访),应事前向主任报告。

(二)委办公室随时了解委领导出差(出访)安排,及时汇总、整理《委领导会议活动安排》,报委主任和分管委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

(三)各处(室、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和休假,须由分管委领导审批后由委主任批准,同时确定1位处级负责同志代为主持工作。

各委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和休假,参照上述办法向分管委领导报告。

四十六、规范来访接待。

(一)地区副市(州)级、部门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来委商谈工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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