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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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1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

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

第七条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

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鉴定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现场质量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组可分成工程实体检测组、外观检查组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组三个小组分别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鉴定组完成现场质量鉴定工作后,应形成质量鉴定意见,由部质监总站审核后与项目质监机构共同签发。

第三章鉴定方法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鉴定采取对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方法进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抽查单位工程质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审查项目质监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鉴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核查,采用听取主要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工作汇报和项目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对参建单位资质、质量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分包管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抽查核实的方式,并给予评价。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实体检测和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观测按附录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

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承担实体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实体检测工作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和数量。

航道整治效果观测应委托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负责,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

开展实体检测前,质量鉴定组应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抽检的工程实体具体部位、构件及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构件应进行抽检。

具体检测取样位置可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录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内业资料审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按单位工程抽查,并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

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

(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

(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

(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

(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

(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

第二十一条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

(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在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基础上,检查项目试运行或综合测试等情况,进行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评分,综合鉴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于大型装卸、输送设备,鉴定前需进行重载试运转,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运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给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对于港口设备安装工程(附录三)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附属配套(房建、铁路)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绿化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现场抽查实体、评价观感质量的方式进行,其结果不纳入项目总体鉴定。

第二十七条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监督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国家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四章质量等级标准及鉴定条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

(一)整个建设项目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少量尾留工程除外);

(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均为合格以上,未发现有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已通过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及交工验收;

(三)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有关许可证;

(四)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

(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二个等级。

第三十条项目质监机构评定建设项目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标准:

1.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或同意备案;(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见附件3)。

2.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航道整治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还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

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4.单位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二)优良标准:

在单位工程全部合格或同意备案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各要求:

1.港口工程项目:

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以上,其中生产性码头、港池、泊位疏浚工程必须优良。

2.船闸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其中船闸主体,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必须评为优良。

3.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优良品率70%以上,项目各河段(滩)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4.其它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优良品率5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

第三十一条部质监总站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等级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标准:

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3.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达70分及以上。

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检测并计算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

项目中的主要工程类别检测覆盖率原则上为100%,特殊情况不得少于50%(见附件4、5)。

4.建设项目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观感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得分率。

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观感评分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一般”及以上,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

各单位工程根据所属工程类别按附录要求分别评分并计算单位工程资料核查得分率,并按各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平均计算建设项目资料核查得分率(见附件4、5)。

(二)优良标准:

1.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

3.建设项目实体检测得分达90分及以上,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检测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4.建设项目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项目中主要工程类别观感评分覆盖率为100%(见附件4、5)。

房建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好”,铁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达到“合格”。

5.内业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建设项目资料核查评分得分率达到90%及以上(见附件4、5)。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组织质量鉴定。

(一)混凝土强度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四)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其单位工程质量不得鉴定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鉴定为优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质量鉴定工作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类别包括:

(一)港口工程项目:

水工码头及栈桥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港区道路堆场工程、防波堤及护岸工程、疏浚与吹填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筑坝、护岸、固滩、炸礁、疏浚工程。

(三)船闸工程项目:

船闸主体,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

附件1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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