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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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
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
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
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
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如下,项目总成本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
发生的成本汇总如下:
(单位:
元)
类别
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
分包成本
机械设备
其他成本
合计
成本
5000000
3473200
6000000
1000000
1620000
17093200
3)2016年7月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43898987.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
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
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60000元。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工工程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成本为8227046元。
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80956303.77元(含增值税).
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
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1、2016年5月份
(一)收开工预付款
借:
银行存款8156777.72
贷:
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7348448.4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808329.32
(二)购入设备
借:
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70000
(三)预付分包单位款
借:
预付账款—XX单位2200000
贷:
银行存款2220000
(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6968.97
银行存款146968.97
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是,不能从销项总扣除。
(五)计提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17636.2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0287.8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409.07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2939.38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8156777.72元÷
(1+11%)×
11%=808329.32元
递延税款—预收账款增值税款808329.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8329.32
A项目本月应交增值税=808329.32-170000=638329.32元
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
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会计分录: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58963.24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9827.21
(七)结转本月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结转A项目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1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70000
2)结转A项目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808329.32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808329.32
3)结转A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本部: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146968.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46968.97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9827.21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58963.24
2、2016年6月份
(一)购入材料、月底假退库
购入材料并来发票:
借:
工程施工—材料成本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5850000
月末材料假退库:
工程施工—材料成本680000(红字)
原材料680000(红字)
次月初假退库材料入账:
借:
工程施工—材料成本680000
原材料680000
(二)专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支付款项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专业分包成本)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应付账款6600000
应付账款—单位名称6660000
预收账款2220000
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666000
银行存款3774000
(三)劳务分包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0
应付账款1110000
(四)机械租赁费
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项目租赁标的物于2012年购进,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
贷:
应付账款824000
(五)“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点。
本月销项税额=19451196÷
11%=1927596(元)
应收账款17698836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752360
工程结算1752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7596
(六)当地预缴增值税
当月业主验工计价结算销售额17523600元,当月项目专业分包结算计价6000000元,取得分包发票(抵扣凭证),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17523600-6000000)×
2%=230472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30472
银行存款230472
(七)变卖废料
库存现金117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八)计提税金及附加
1)预缴增值税税金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27860.64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6133.0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6914.16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609.44
2)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