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比选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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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包干。
6、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暂列金额元;
其它费用元。
)
注:
本合同价款为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的包干总价。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中选通知书;
(7)其他合同文件
7.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11.1合同订立时间:
11.2合同订立地点:
11.3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量清单、(5)图纸、(6)中选通知书、(7)其他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合同语言:
中文。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四川省和眉山市现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操作规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两年内不得向有直接、间接关系单位透露工程对图纸及与工程相关的其它任何信息。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务:
工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现场代表职权:
现场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工程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并负责承担施工中安全事故责任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为准),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工程数量、政策性费用调整及市场价格等风险的全部价格体现。
发包人不因任何原因增加任何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调整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眉山市材料价格、人工费调整按川建价发【2011】41号文、规费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最高档、安全文明临时设施施工费按川建发【2011】6号文中规定双倍、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组价后下浮7%扣减合同价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可代为调剂代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且须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
若需抽检项目,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本工程。
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禁止用在本工程上。
八、工程变更:
按政府办发[2013]39号文件及仁发改【2013】324号文件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完工后七日内提供工程竣工图叁套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2.2.2——22.2.5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2.1.2——22.1.6执行。
①承包方派驻建造师必须与中选时参与随机抽取验证人员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换,若遇不可抗拒因素,确需更换的,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人和仁寿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②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③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工期每拖延1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线路里程时间拖延14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
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
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双方协商解决;
(2)并约定向眉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现金,向仁寿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缴纳履约担保金。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份,副本份。
47、补充条款
①承包方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后2日历天内将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原件提交给仁寿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行压证施工。
②由业主单位安派专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主要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实行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
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中,对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第一至第三次,每次处5000.00元违约金,超过三次视同转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对无故不在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