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职责优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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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群众每年有90%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
五、根据计划生育有关的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对村民婚姻、生育、避孕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六、积极组织已婚育龄群众参加康检,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做好孕前管理,搞好优质服务。
七、负责搞好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组织育龄群众定期检查,确保育龄群众享有生殖健康服务。
八、热心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多方面服务。
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升委发[2021]09号
中共升钟镇委员会升钟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1年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及优质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村(居)民自治及优质服务”,根据县、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2021年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及优质服务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及量化考核标准
1、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组织机构健全、专(兼)1
职干部落实、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服务制度完善计5分,否则按项扣分。
2、采取创建生育文化大院、生育文化中心户等形式,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计10分,无宣教阵地和经常性的宣教活动各扣5分。
3、建有常驻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登记表》等基础信息资料,做到登记准确,上报及时无误计10分,每误差一人次扣0.5分。
4、辖区内无违法婚育,合法生育率达90%计30分,每发现一例违法婚育扣5分。
5、协助镇每半年对辖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以查环、查孕、查病为主的孕情监测服务活动,及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
育龄妇女“三查”的参与率达95%以上计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综合节育率达95%计5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协助镇计生办征收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无截留、挪用和乱收费计10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政务公开,将年度辖区内生
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用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示计5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8、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三自”作用发挥好计5分,否则按项酌情扣分。
9、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查验外出(来)务工经商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情况达到95%以上计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
10、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党群、干群关系好,无因计划生育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计5分,否则该项不计分。
二、保障措施
1、坚持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选配责任心与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人口计生工作,做到有人干事。
2、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并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计生服务协议等,做到有章理事。
3、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与报酬,做到有钱办事。
①采取“按质计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工作经费。
计生办按各村(居)委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金额的
5%--10%计算返拨给村(居)委会作计生工作经费的数额。
其中:
按升府发[2021]25号文件规定标准征收到位,无隐匿,无村收村用现象,工作经费按10%补助,反之按5%补助工作经费。
②因工作不深入,家底不清,情况不明,群众举报或上访,村(居)委会干部不知晓或有意瞒报的,按群众举报的违规怀孕、生育的实有例数,每例支付200-300元的举报费,此款从计生办返拨给村(居)委会的工作经费或村(居)委会干部的应得工资中扣减。
三、考核方式、时段和组织实施
1、考核方式。
采取平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与群众举报、明查暗访相结合,以年终目标考核为主。
平时检查不定时进行,建立有偿举报制度,采取进居入户量化评估,做到结果真实可靠。
2、考核时段。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3、考核的实施。
由镇分管领导牵头,镇计生办具体实施。
四、奖惩办法
1、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
1名;
得分90分以上依次取二等奖3名;
得分在85分以上依次取三等奖5名。
获得
一、
二、三等奖的村(居)委会,按获奖等次发给奖金300元、200元、100元,并分别授予奖牌一个。
2、得分在85分以下、75分以上的不奖不惩;
得分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后进村(居)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变后进面貌;
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黄牌”村(居)委会,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出示“黄牌”警告。
两度“黄牌”警告的村(居)委会按镇„2007‟14号文件处理,书记、主任自动申请辞职。
二o一0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
3、负责本村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违法生育及处理、符合政策生育审批情况的全面公开。
4、指导乙方选择落实有效的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以及随访服务。
5、督促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三同服务。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不得违法怀孕、生育。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一孩三个月内主动、及时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曾强自我保护能力。
5、自觉接受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6、意外怀孕后应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乙方给年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乙方应督促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村委会进行验证。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乙方有权向甲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2、乙方未按《章程》、《协议》条款规定履行义务,自愿接受《村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的处理,并且不能享受应有的奖励。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
(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签)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21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
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
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
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
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
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
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
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
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