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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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设置、安装、改造、修理

第八条需要设置电梯的建设项目,电梯选型、数量配置、供电电源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安装使用的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的,应当在改造、修理告知书中注明。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如实填写施工相关记录或者报告;

(三)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并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

(六)不得出借、出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质量证明书、产品铭牌中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修理单位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报废、检验、安全评估、保险等费用。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按照约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约定的,出租、出借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为确项有业服务单位管理的,产权办法具参考性意见,加强对电梯采购、

第十五条因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导致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缺失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所有权人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真实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六)巡视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对配置的备用电源定期进行维护;

(八)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

(九)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第二十一条下列电梯应当由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一)医院病床电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

(三)其他需要由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的电梯。

第二十二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照管好携带的宠物;

(四)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五)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得采用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七)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等电梯部件、附属设施;

(八)不得擅自启动自动扶梯紧急制动装置;

(九)不得蹦跳、打闹、攀爬、逆行、吸烟;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更新、改造、修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未达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二十五条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第二十七条提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报废电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维护保养、应急救援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承接项目、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告知。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持续保持获得相应许可时的资质条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对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在确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二)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三)设立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即时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

(五)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项目等。

(七)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八)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其他单位。

(九)不得出借、出租相关资质证书。

(十)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十二)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警或者通知后,维修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做好记录。

现场救援结束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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