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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工信厅财〔2015〕59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

办发〔2016〕50 

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教学单位、直

属单位和机关各处(部),其他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

差人员) 

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

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

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及经费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

监管责任。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

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

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

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

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因公出差的审批

1.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2.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审批;

 3. 

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4. 

处级单位其他人员由本单位处级领导审批;

5 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外聘人员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经人事

部门或组织部门等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交通工

人员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

含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车)

一类

1.院士

2.管理二级及以

上人员

3.以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商务

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教授、副教授及

其他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

2.管理三、四、五

级人员

卧),高铁/动车一等

二等舱

经济舱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

等座、全列软席列

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其中“相当人

员”经学校批准后报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

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

员,按使用经费性质报销相应等级标准差旅费;

(四)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

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对于高于对应等级和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

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和规定票价“孰低”的原则报销。

因紧急公务无其他交通工具选择、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

具,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报交

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及乘坐

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对于在偏远、野外、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

试监测工作等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需提

供书面说明,经经费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租车费、过路过桥

费据实报销,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合理、凭据报销,所报销的票据应

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

租车出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 

号)执行(附表 

1),

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其中,院

士、管理二级及以上人员和相当人员对应部级标准;

教授、副教授

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三、四、五级人员以及相当

人员对应司局级标准;

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

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因特殊情况未按对应级别标准入住的,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超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

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根据会议和培训通知上安排的住宿地

点,据实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费标准限制。

第十六条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

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

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超过 

15 

天并申请补助的,

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审批,正处级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

标准包干使用。

(一)普通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特殊地区

(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 

120 

元。

(二)出差开展海试、湖试等试验,可适当提高伙食补助费标

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300 

是否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科

研项目经费负责人确定。

如提高伙食补助费标准,由试验接待单

位提供试验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说明试验事由、地点、时

间、参加人员及申请补助标准等,经单位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

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批额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

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 

80 

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规定标准

补助。

确有特殊情况,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不再计发

第六章 外地学习、实习等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出国外语培训、公派在国内读取学位人员及访

问学者等长期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

学习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培训,在途期间费用按照差

旅费开支规定予以报销,工程实践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综合补

助 

30 

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提供住宿条

件,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参加工程实践培训教

师本人出具对方不提供住宿的情况说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人

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按每人每天不超过 

150 

元标准凭

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教师带学生在外地实习的费用按照差旅费开

支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

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

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或外派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书面的情况

说明,说明事由、报销内容、在外期间补助标准(在不高于国家标

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及经费出处等事项,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

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往返借调、外派地点的差旅费按规

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经所在单位处级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

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

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

标准予以计发。

第七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实习、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按本科生院、

研究生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城市间

交通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其余人员”执行。

补助标准可根据经费

负责人意见适当降低。

第三十条使用实习、实践及科研经费以外经费报销的,除相

关部门有规定外,本科生、研究生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可

参照“其余人员”执行,原则上应乘坐火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90 

根据经费负责人意见,补助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制出差报告审批单(见

附表 

2),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

时须出差报告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务费发票、培

训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将票据按类别、顺序粘贴到票据粘贴单上,

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在职人员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按规定使用

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

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

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

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

通费。

第三十四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

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票据丢失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出差人提供票据丢失说明,经费

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能够取得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或依据有

关凭据确定行程的,按确定的金额报销并给予补助;

无替代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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