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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经营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5、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6、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制止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8、积极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的食品安全日程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3、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工作。
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及时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准入的各项标准,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架及销售。
4、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5、设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及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可溯。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产品批次检测报告、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数量较大的,应设立食品专用仓库,进行食品贮存。
租赁的食品贮存场所,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经营场所较大的,食品存放区域要设置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3、对贮存的食品,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贮存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3、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有转基因食品销售情况,应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经营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散装熟食销售必须具备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配备专用工具及容器夹售卖;
应明确标明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声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散装熟食销售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合作协议及声场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经营场所出入口设置沙门、沙窗、门帘和空气幕。
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不小于6mm的防鼠金属格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
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5、食品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储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
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并有记录。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索证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明(当年或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以及相关资料如绿色食品证件、荣誉证书等。
(二)检查验收制度应坚持五查制度。
(1)查送(发)货单与货物名称是否相符;
(2)查商品产地、货号、规格、等级、品牌、商标等是否与所订合同相符,并具真实;
(3)查包装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包装的要求。
对整包装另有重要规定的,是否符合发货单位注册的重量,以及其它异常现象。
(4)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
特别是国家对某些商品有特殊规定的,应该有夫规定标志;
(5)查数量是否准确,价格是否符合约定。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
使用安徽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