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号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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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号Word文档格式.doc

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

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全国采取抽查的方式加强指导管理。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检查验收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3 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监督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GB/T24356-2009的要求,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按照CH/T1001-2005的要求编写测绘专业技术总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确认。

可分标段或生产环节向项目委托单位(业主单位)申请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专项验收。

项目委托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成立专家组,组织进行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的专项检查验收。

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实施检查验收方应出具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确认。

检查验收报告应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的材料,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出具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或鉴定结论,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采信。

4 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4.1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的落实情况,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表5)。

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填写《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6)、《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见表7)和《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表8)。

4.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情况,填写《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9)。

4.4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内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0)。

5 检查验收的程序

5.1 准备工作

5.1.1 组织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方:

a)按要求进行自检或预检,编制完成自检或预检报告。

b)完成本辖区内总体完成情况判断,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c)向上级确权办提出检查验收书面申请。

实施检查验收方:

a)接收下级确权办的检查验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b)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按如下要求做好组织准备:

1)成立检查验收组,推荐确定组长,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专家成员。

检查验收组专家的专业背景应涵盖农经或土地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等领域。

2)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3)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4)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c)不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5.1.2 资料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的确权办统一准备检查验收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

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等。

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审批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c)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d)其他成果资料。

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招投标结果公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工作简报、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会议纪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组织实施和政策、技术文件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等。

5.2 确定抽样样本

不同检查验收内容的基本单位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不同检查验收内容的基本单位

序号

检查/判断内容

基本单位

1

总体工作完成情况

县级行政区

2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3.1发包方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发包方

3.2承包方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承包方

3.3承包地块调查成果完成情况

承包地块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

5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由接受检查验收单位提供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以及历次检查验收样本抽取情况,检查验收组按表2规定随机确定检查验收抽样样本。

抽样样本的确定应充分顾及行政区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地形地貌、招投标标段或作业区划分等情况,兼顾不同类别,提高样本代表性。

同一县级行政区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发包方、承包方或承包地块。

情况特殊需调整抽样样本量的,由接受检查验收的确权办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的数量做适当调整,并报上级确权办备案。

表2 检查验收抽样样本量

县级自查

市级核查

省级验收

覆盖辖区内100%的县级行政区

覆盖辖区内100%的乡(镇)且全县抽检不少于30个发包方

每个受检县级行政区内抽检不少于5个发包方

每个受检县级行政区内抽检不少于3个发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取不少于5个承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

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5.3 内外业检查

内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外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进行检查对照、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答疑。

5.4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组召开内外业检查验收情况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成果评价、整改意见、检查验收结论等。

检查验收报告应由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并存档。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后,应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向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检查验收结果。

5.5 检查验收中止

各省(区、市)可在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中止检查验收的条件。

6 检查验收的结果评定

6.1 检查验收评分

检查验收评分执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各类检查内容满分均为100分,各类检查内容在评分中所占权重执行表3的规定。

各类检查内容中,各检查要素的内容和分值由省级确权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要素内容和权重的,由本级确权办向上级确权办申请,批准后执行。

以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合格比例计算各要素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计算公式为:

要素得分=要素分值×

合格样本数÷

总样本数。

表3 检查验收内容评分权重

检查验收内容

评分权重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S1,满分为100分)

P1=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S2,满分为100分)

P2=0.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S3,满分为100分)

P3=0.3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S4,满分为100分)

P4=0.2

6.2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结果评定分为检查结果评定和验收结果评定两个层次。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执行表4规定。

表4 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检查验收得分

检查结果评定

验收结果评定

90≤S≤100

优秀

合格

75≤S<90

良好

60≤S<75

S<60或Si(i=1,2,3,4)<60

不合格

检查验收得分S的计分方法为:

S=S1×

P1+S2×

P2+S3×

P3+S4×

P4

6.3 检查验收后处理

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和国家级抽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的单位抓紧整改完善。

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的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的申请、通知、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表5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

县级行政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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