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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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
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道桥应急指挥部”)。
2.1×
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总指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
省道桥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道路桥梁事故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负责发布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故相关信息;
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省道桥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和质量安全处处长兼任。
省道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省道桥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汇总等工作;
(3)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城市道路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负责和专家咨询组专家的联络;
(7)承担省道桥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省道桥应急指挥部聘请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开展城市道路桥梁事故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为省道桥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
(3)受省道桥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4)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4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道桥应急指挥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监测
设区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事故的监测工作。
负责建立城市道路桥梁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预测制度。
3.2预警发布
事发地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3.3预防行动
设区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故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①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特大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②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Ⅱ级)事故
①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大桥及其他等级道路的特大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②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Ⅲ级)事故
①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中、小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②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Ⅳ级)事故
①城市其他等级道路上的小桥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以及各等级道路的桥梁出现主体结构严重病害、承载力能力丧失等随时可能出现坍塌的事故;
②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信息报告
4.2.1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向上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道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道桥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
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
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桥事故,事发地道桥应急指挥部要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需在1小时内直接向省道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故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
4.2.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道路桥梁的基本情况;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先期处置
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桥梁事故,省道桥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实施应急救援。
4.4.1Ⅰ级、Ⅱ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响应事项:
(1)省道桥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做好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2)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
向省道桥应急指挥部报告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按照省道桥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2Ⅲ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响应事项
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申请,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
(2)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道桥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
设区市道桥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
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
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Ⅳ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响应事项
Ⅳ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发生后,县(市、区)道桥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
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5扩大应急
当城市道路桥梁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道桥应急指挥部报上一级道桥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群众安全
事发地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省道桥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信息发布
省道桥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
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应急结束
4.10.1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受伤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或发生次生灾害可能;
4.10.2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结束应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城市道桥应急指挥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后的结论,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桥梁产权单位要成立道路桥梁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2通信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省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物资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桥梁产权单位要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备配件的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6.4经费保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