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代持股份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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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协议
实际出资人(股东):
上海天佑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
张明(32355665755222 ) (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投资入股上海永达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收益分红,表决权等一切权利;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3、本第十三条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4、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负有全面、及时的赔偿责任。
5、特别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预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可以直接领取在上海吉会得实业有限公司应该分得的分红和收益,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转让股权。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
乙 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