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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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3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4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1现场指挥

5.2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

5.3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5.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6院内救治

7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8信息报告和发布

9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10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10.1信息保障

10.2急救网络保障

10.3应急队伍保障

10.4应急物资保障

10.5应急经费保障

10.6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10.7其他保障

11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12附则

12.1责任与奖惩

12.2预案制订与修订

12.3预案解释部门

12.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主要是:

自然灾害:

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

包括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

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区)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到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与公安、民政、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市紧急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当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指挥权限时,要在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专家组的职责是: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

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

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

其中,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县紧急医疗救援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

各级各类医院和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

各级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承担采供血任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最高领导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

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省卫生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区)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部

县(区)级卫生局

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配合和协作关系

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

特别重大事件

较大事件

一般事件

重大事件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机构

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县(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即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

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迅速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国家、省医疗卫生救援支援的建议;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及时向省卫生厅、市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收其监督指导,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

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

及时向市应急委、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

及时向省卫生厅、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4.3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

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及时向县(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市级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市内有关县(区)通报情况。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

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

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市级专家组赴现场技术指导,适时向市内有关县(区)通报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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