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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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文档格式.docx

1、适用范围[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得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1]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得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得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得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得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得专用焚烧炉得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1]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得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得选址与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得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得条款。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3、1焚烧炉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得装置。

3、2焚烧处理能力incinerationcapacity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得设计能力。

3、3炉膛furnace

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得空间。

3、4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timeoffluegas

燃烧所产生得烟气处于高温段(≥850℃)得持续时间。

3、5焚烧炉渣incinerationbottomash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得残渣,以及过热器与省煤器排出得灰渣。

3、6焚烧飞灰incinerationflyash

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与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得底灰。

3、7热灼减率losson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得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得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经110℃干燥2h后冷却至室温得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

25℃)灼烧3小时后冷却至室温得质量,g。

3、8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与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得统称。

3、9毒性当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

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得亲与性能之比。

3、10毒性当量toxicequivalencyquantity(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得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得毒性当量因子得乘积。

3、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 

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得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

3、12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炉existing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得生活垃圾焚烧炉。

3、13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new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得新建、改建与扩建得生活垃圾焚烧炉。

3、1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s

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得气体状态。

3、15测定均值[1] 

average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30分钟,最多8小时)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试值得平均值;

噁英类

得采样时间间隔为最少6小时,最多8小时。

3、161小时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得算术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得算术平均值。

3、1724小时均值dailyaveragevalue

连续24个1小时均值得算术平均值。

3、18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

本标准规定得各项污染物浓度得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得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ρρ=ρ'

×

(2111)/(ψ0(O2)ψ'

(O2))

ρ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

—实测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0(O2)—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

采用空气助燃时为21;

ψ'

(O2)—实测得烟气氧含量,%。

4、选址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烧厂得选址应符合当地得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得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得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得距离。

经具有审批权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得依据。

4、3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得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得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得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得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得身体健康、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得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她敏感对象之间合理得位置关系。

技术要求

5、1生活垃圾得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与污水滴漏。

5、2生活垃圾贮存设施与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与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这些设施内得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

5、3生活垃圾焚烧炉得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与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得要求。

(2)2015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GB184852001中规定得限值。

(3)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规定得限值。

(4)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规定得限值。

5、4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得烟气应采用独立得排气筒排放;

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得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5、5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表3规定得高度,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6焚烧炉应设置助燃系统,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1要求得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烧炉得运行工况满足本标准5、3条得要求。

5、7应按照GB/T16157得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样孔得正下方约1米处设置不小于3m2得带护栏得安全监测平台,并设置永久电源(220V)以便放置采样设备,进行采样操作。

入炉废物要求

6、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得混合生活垃圾;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得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她为城市生活服务得行业产生得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得筛上物,以及其她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得固态残余组分;

——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与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得《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得感染性废物。

6、2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与焚烧炉正常运行得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得污泥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得限值。

备注:

1克等于1000毫克,计作1g=1000mg;

1毫克等于1000微克,计作1mg=1000ug;

1微克等于1000纳克,计作1ug=1000ng;

1纳克等于1000皮克,计作1ng=1000pg;

6、3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本标准6、1条规定得除外;

——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得除外。

7、运行要求[1]

7、1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本标准5、3条规定得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

自投

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

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

满足本标准表1要求,焚烧炉应在4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7、2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并满足本标准表1所规定得炉膛内焚烧温度得要求。

7、3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

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本标准7、2条要求操作停炉。

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7、4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得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

7、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运行情况记录簿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得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保管。

排放控制要求[1]

8、12015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184852001中规定得限值。

8、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得限值。

8、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得限值。

8、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得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得专用焚烧炉排放烟气中噁英类污染物浓度执行表5中规定得限值。

8、5在本标准7、1、7、2、7、3与7、4条规定得时间内,所获得得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就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得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得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与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16889得要求;

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GB30485得要求。

8、7生活垃圾渗滤液与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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