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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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号),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解放思想为动力,消除影响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全力以赴“放手、放开、放活、放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第三条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增强创业意识,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

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做强做大为重点,发挥科技对创业的引领作用。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活动,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鼓励创业者进入我区接续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第四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对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鼓励冠用“大兴安岭地区”或“大兴安岭”字样。

鼓励支持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符合企业集团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指定专人提供全程政策咨询、登记指导,直至集团设立完毕,正常运转。

  第五条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创业。

设立地级创业(孵化)

基地,行署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建立满足各类人员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产业集聚的创业(孵化)基地。

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科技含量高、年缴纳税金10万元以上的优秀创业者经考核评比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命名的,同级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

对获得地级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命名的,行署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能够到企业兼职,自愿辞职到企业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3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

辞职到企业工作的,原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2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

自愿辞职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万元。

  第七条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

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和企业需求,采取自愿报名、双项选择的办法,下派到企业开展兼职科技帮扶工作。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负责人,属于股份制企业的给予其转让项目10%的股份,属于其它企业的,年给予其转化项目产生利润10%的分成。

同级财政按第一年缴税额度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科技人员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本科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我区自主创业并担任独立法人的大学生,同级财政给予小额贷款支持。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优先安排进入省、地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使用厂房减免租赁费优惠政策,减免的租赁费由同级财政补贴1年。

  第九条培育扶持规模企业。

对有发展潜力并接近规模企业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主管部门纳入发展规划,采取管理咨询、跟踪服务。

省、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列入规模企业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金融部门要降低门槛,加大向规模企 业贷款支持力度。

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第十条建立创业服务体系。

吸引战略投资者、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组建以服务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基金。

积极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区开拓业务。

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地县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养外聘创业辅导师和辅导员队伍,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创业项目指南》,设立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创业精神,经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辟创业栏目,传播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提供创业信息。

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氛围。

重视创业教育,增强创业意识,在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中开展“创业讲座”、“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激发在校学生和各类劳动者的创业愿望,拓宽创业思路。

由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培训班费用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全力推进“六大产业”发展。

全力推进矿产开发业,放手发展旅游业、深层次开发绿色食品加工业、做精做专林产工业、科学发展特色养殖业、深入开发北药产业。

坚持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

积极支持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第十三条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以工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载体,以特色产业为基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实行产业化经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延长产业链,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小企业发展。

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小企业要做好产业化龙头企业下游产品的配套生产和技术合作,实行“一张订单大家用”,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集群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机构,对经过国家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行署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经过省级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行署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经过地级认定的科研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加快企业管理创新。

鼓励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有经济实力的社会自然人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并购重组国有企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社会自然人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并购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探索先进管理模式,优化组织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六条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技术改造。

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普及。

对改造传统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节能减排技术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行署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等各有关部门向上争取的技术改造资金重点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四章切实缓解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第十七条改进企业金融服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各商业银行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合理下放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建立金融服务激励机制。

搭建政、银、企三方互信合作服务平台,经过网络和银企对接会的形式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实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

积极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行署每年对企业支持力度大、贷款额度高的金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扶持民间担保公司。

加大民营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行署采取风险补偿的形式根据贷款担保的额度给予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3年内给予担保公司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放宽贷款抵(质)押范围。

对市场前景好、信誉度高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抵(质)押政策支持,积极开办商标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出口合同订单、动产、不动产、库存产品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品种,各商业银行可按评估价50%以上额度给予放贷。

  第二十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上市推荐工作,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

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做到储备一批、改制一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

行署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剥离和消化不良资产。

  第五章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地、县两级设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专项资金每年按不低于非公有制经济税金增幅的比重递增,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引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外开拓市场、人才培训等。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形式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县级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或全额返还。

对入驻工业园区、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县(区)政府按50%奖励企业。

  第二十三条给予技术创新企业税收扶持。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纳税年度起,前3年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企业。

  第二十四条加大企业品牌战略推进力度。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获得国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行署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同级财政给予如下奖励,其中:

企业年度缴税额度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年缴税额度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年缴税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给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土地优惠政策。

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开工建设后,由收缴土地出让金受益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

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补贴50%的认证费用;

对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七条支持企业绿色有机产品认证。

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获得国家“AA”级绿色食品认证或获得国家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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